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5)皖1503民初4650號
原告:姜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霍邱縣,公民身份號碼342423。
原告:王某1,男,1970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霍邱縣,公民身份號碼342423。
原告:王某2,男,1978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霍邱縣,公民身份號碼342423。
原告:王某3,男,1980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霍邱縣,公民身份號碼342423。
四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丁帥,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公民身份號碼411402。
被告:河南省大部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城鄉(xiāng)一體化示范區(qū)310國道傳化公路港一樓,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400MA46LNYH2T。
法定代表人:曹天慶,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唐某某,河南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閆某某,河南某某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中段,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400706700551Y。
負責人:王向陽,該單位總經(jīng)理。
原告姜某某、王某1、王某2、王某3與被告朱某某、河南省大部運輸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商丘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四原告特別授權訴訟代理人丁帥,被告河南省大部運輸有限公司特別授權訴訟代理人唐某某、閆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朱某某、人保商丘分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姜某某、王某1、王某2、王某3訴稱:請求判令朱某某、河南省大部運輸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247695元、喪葬費5184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0元、醫(yī)療費144362.5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70元、營養(yǎng)費270元、護理費1603.8元,財產(chǎn)損失2000元,以上共計:508045.37元;按照主次責任60%與40%計算,扣除交強險170000元(給予另外傷者姜某某必要的份額3萬元)計算為:305218.14元;請求判令被告人保商丘分公司(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范圍內優(yōu)先賠付);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25年2月11日時分,王某某駕駛六安N號電動三輪車沿六安市裕安區(qū)單王鄉(xiāng)X017線由南向北行駛至六安市裕安區(qū)單王鄉(xiāng)S325省道與X017線交口處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與沿S325省道由東向西行駛至該路口的朱某某駕駛的豫N號重型普通貨車發(fā)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及電動三輪車乘客姜某某兩人受傷后王某某于2025年2月20日死亡,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經(jīng)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認定,王某某負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朱某某負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姜某某無責任。另查明,朱某某駕駛的豫 N號重型普通貨車的實際所有人為河南省大部運輸有限公司,在被告人保商丘分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在被告佳安路保汽車服務(山西)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統(tǒng)籌險等。本次事故給受害人家屬帶來沉重打擊,為保護受害者家屬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貴院依法及時支持原告訴請。
朱某某未到庭,庭前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及證據(jù)材料。
人保商丘分公司未到庭,庭前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及證據(jù)材料。
河南省大部運輸有限公司辯稱:1、事故屬實,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原告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先行承擔賠償責任;2、對本次事故我司認為涉案豫N號車輛正常行駛并無過錯,不應承擔事故責任;3、本案目前交警部門劃定受害人承擔主要責任且受害人年紀較大,如支持精神撫慰金請法庭結合其過錯及年齡,綜合予以確認,原告主張金額過高;4、受害人駕駛的三輪車系機動車范疇,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我司申請對車輛性質進行鑒定。
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對原、被告提供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認定。
審理查明:2025年2月11日時分,王某某駕駛六安N號電動三輪車沿六安市裕安區(qū)單王鄉(xiāng)X017線由南向北行駛至六安市裕安區(qū)單王鄉(xiāng)S325省道與X017線交口處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與沿S325省道由東向西行駛至該路口的朱某某駕駛的豫N號重型普通貨車發(fā)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及電動三輪車乘客姜某某兩人受傷后王某某于2025年2月20日死亡,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由公安機關認定,王某某負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朱某某負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姜某某無責任。朱某某駕駛的豫 N號重型普通貨車登記車主是被告河南省大部運輸有限公司。涉案車輛在被告人保商丘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王某某于事故發(fā)生后當日入院診斷為腹腔積血,腸系膜損傷于2025年2月20日出院,出院診斷為失血性休克、多臟器功能衰竭、膿毒血癥等,生命體征極不平穩(wěn),自主呼吸急促,全身浮腫,醫(yī)院與家屬溝通病情后,原告親屬放棄治療辦理自動出院。王某某住院治療共計9日,花去醫(yī)療費144362.57元。
經(jīng)安徽正源司法鑒定所鑒定,2025年2月24日出具鑒定結論,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及全身多發(fā)傷,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
另查明,姜某某系王某某配偶,王某1、王某2、王某3均系王某某子女。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因侵權致他人遭受人身損害和財產(chǎn)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王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與被告駕駛的重型普通貨車發(fā)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及電動三輪車乘客姜某某兩人受傷,王某某于2025年2月20日死亡,經(jīng)鑒定,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及全身多發(fā)傷,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根據(jù)公安機關認定被告朱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四原告作為王某某的近親屬訴請賠償相關損失,于法有據(jù)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河南省大部運輸有限公司系涉案車輛的登記所有人,對車輛負有管理職責,應和被告朱某某承擔連帶責任。精神撫慰金在交強險保險限額優(yōu)先賠償。綜上,確定原告的損傷為:醫(yī)療費144362.5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70元(9天×30元),護理費1603.8元(9天×178.2元),死亡賠償金247695元(49539元/年×5年);喪葬費5184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酌定50000元;財產(chǎn)損失本院酌定500元;上述合計496275.37元,原告訴請在人保商丘分公司投保的交強險限額內預留30000元給本起交通事故另一傷者姜某某,故由被告人保商丘分公司按照交強險賠償限額賠償168500元,剩余327775.37元,根據(jù)責任劃分,由被告朱某某按照事故責任比例40%承擔賠償責任,為131110.14元(327775.37元×40%),被告河南省大部運輸有限公司對此項賠償承擔連帶責任。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千二百零八條、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姜某某、王某1、王某2、王某3因王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造成的各項損失168500元;
二、被告朱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姜某某、王某1、王某2、王某3因王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造成的各項損失131110.14元;
三、被告河南省大部運輸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姜某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940元,由被告朱某某、河南省大部運輸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盧繼宏
二○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王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