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5)皖1523民初17xx號
原告:黃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舒城縣,公民身份號碼:3424。
法定代理人:黃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漢族,公民身份號碼:34242,系原告 黃某某兒子。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帥,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新宇,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舒城縣,公民身份號碼:34242。
被告:舒城縣特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縣城關鎮(zhèn)孔集綜合大市場C-1-301,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523MA2MTC0W3L。
法定代表人:程杰,總經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球拍 路大圓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50070499762X4。
負責人:張軍,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葉某某,安徽某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黃某某訴被告花某某、舒城縣特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特邦物流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黃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丁帥、許新宇,被告人保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特邦物流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賠償原告醫(yī)療費433421.2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860元,營養(yǎng)費10950元、護理費65043元、誤工費107526.6元、護理依賴費650790元、殘疾賠償金(含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01868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0元、鑒定費459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5730.93元、交通費10000元,后續(xù)治療費待實際產生后另行主張,以上共計:2371591.79元,按照同等責任5:5計算為1284795.89元(詳見賠償清單);2、判令被告三在承保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內優(yōu)先賠付);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23年10月16日18時00分左右,花某某駕駛皖N37-皖NH掛號重型半掛車沿206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1171Km+900m處時,與由東向西橫過道路黃某某駕駛的皖NSJ號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黃某某受傷,發(fā)生傷人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經安徽省舒城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花某某負此次事故同等責任,黃某某負此次事故同等責任。另查明皖N37皖NH掛號重型半掛車實際車主為花某某,掛靠在舒城縣特邦物流有限公司,案涉車輛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事發(fā)后原告即被送至舒城縣人民醫(yī)院接受治療,2023年11月7日轉至安徽省中醫(y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重型顱腦損傷,腦干損傷,胸部外傷,癲癇持續(xù)狀態(tài),目前仍處于植物人狀況,現因醫(yī)療費數額過高,家屬無力支付,為了確保原告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保障其生命安全,特訴至貴院,請求貴院依法及時支持原告訴請。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證據一、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的經過,被告花某某承擔同等責任,原告承擔同等責任。證據二原告的戶口本、情況說明,證明原告主體適格。另證明因原告目前處于昏迷狀態(tài),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法律規(guī)定,由村委會指定其兒子黃某為其監(jiān)護人。證據三被告的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企業(yè)基本信息,證明被告身份信息,肇事車輛實際車主信息,肇事車輛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證據四出院記錄、醫(yī)療費發(fā)票26張、費用清單,證明原告因本次事故去醫(yī)院住院治療的事實,另證明原告目前醫(yī)療費已經用去了433421.26元的事實。證據五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fā)票,證明原告因此次事故構成傷殘等級及三期評定天數及完全護理依賴。證據六營業(yè)執(zhí)照,證明原告誤工費標準情況。證據七證明、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被扶養(yǎng)人身份信息。證據八殘疾輔助器具費發(fā)票28張,證明殘疾輔助器具費5730.93元。
被告花某某辯稱,由保險公司賠償。
被告花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被告特邦物流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和相關證據材料。
被告人保公司辯稱:1、事故事實無異議,我司在事發(fā)后從交強險內墊付醫(yī)療費18000元用于原告治療,請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案涉車輛皖N37284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我司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元,皖NH237掛車是否投保應當進一步查明,2、原告部分訴請過高,部分訴請缺乏依據,醫(yī)療費中非醫(yī)保類費用132252.67元我司不承擔,誤工費依據不足,護理依賴費先行不應超過1-2年,鑒定費不屬于保險公司賠償范圍,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過高,應結合原告自身過錯程度依法減少,主張的殘疾器具費不應支持,交通費明顯過高,依法應當減少,后續(xù)治療費主張待實際產生后另行主張缺乏依據,不應支持,3、原告合理合法損失超出交強險的部分應由原告和被告花某某按責承擔,4、被告一、二應提供駕駛證、行駛證等相關證件原件以明確事發(fā)時是否均在合法有效期內,5、不承擔訴訟費等間接損失。
被告人保公司為證明自已的主張,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證據一支付記錄,證明我司在事故發(fā)生后從交強險內墊付醫(yī)療費18000元用于原告黃某某治療。證據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中國保險行業(yè)協會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證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條規(guī)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一)、(二入、(三)……;(四)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保谑艞l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并根據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chuàng)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標準,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核定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中國保險行業(yè)協會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下列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二、(三、(四)、(五).…(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同類醫(yī)療費用標準的費用部分;(七)律師費,未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的訴訟費、仲裁費;(八)…。”,因此,醫(yī)療費中的非醫(yī)保類費用、鑒定費、訴訟費,我司均不負責賠償。證據三:《機動車商業(yè)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投保單》、投保人聲明,證明我司已就保險條款(包括但不限于責任免除條款)的內容向投保人舒城縣特邦物流有限公司盡到了明確告知義務。
經審理查明:2023年10月16日18時00分左右,被告花某某駕駛皖N3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掛皖NH號重型自卸半掛車,沿206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1171Km+900m處時,與由東向西橫過道路原告黃某某駕駛的皖NSJ239號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黃某某受傷。此次事故經舒城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黃某某與花某某負此次事故同等責任。事發(fā)后原告即被送至舒城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后轉至安徽省中醫(yī)院住院治療,共住院162天。
經本院委托安徽正宇司法鑒定所鑒定,于2024年12月13日對原告的傷情作如下評定:黃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傷致重型顱腦損傷,腦干損傷,右側硬膜下血腫,創(chuàng)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腦挫傷,現遺有植物生存狀態(tài),屬一級傷殘,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傷致左側第2-12肋骨骨折,右側第4-8肋骨骨折,屬九級傷殘,建議其誤工期為自受傷之日起至傷殘評定前一日,護理期365日,營養(yǎng)期365日,建議完全護理依賴。原告支付鑒定費4590元。本案審理過程中,人保公司申請對原告醫(yī)療費中的非醫(yī)保類費用及無關用藥費用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非醫(yī)保類費用為132252.67元,無關用藥費用為0元。
皖N37皖NH掛號重型半掛車實際車主為花某某,掛靠在特邦物流,皖N3號車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原告在事故前從事建材銷售及五金產品零售批發(fā),注冊有字號為“舒城縣南港鎮(zhèn)黃某某建材門市部”的個體工商戶。原告母親郭某某現年79歲,原告父親黃某1已去世,二人共育有五個子女。
上述事實有醫(yī)院病歷、醫(yī)療費發(fā)票、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fā)票、舒城縣南港鎮(zhèn)某木村民委員會證明、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殘疾輔助器具費發(fā)票等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花某某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人身損害,負事故同等責任,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其車輛的保險人應當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原告訴請及原告提供的證據,其損失依法認定如下:1、醫(yī)療費433321.2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4860元(30元/天×162天)方3、營養(yǎng)費10950元(30元/天×365天方4、誤工費依原告訴請為107526.6元(92812元÷365天×423天,原告從事建材銷售及五金產品零售批發(fā),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實際誤工損失,參照上一年度安徽省批發(fā)和零售業(yè)年平均工資92812元標準計算:5、護理費325395元(65079×5年,護理期限暫計5年,5年后如需要可另行主張)方;6、交通費酌定為7000元;7、殘疾賠償金990780元(49539元/年×20年);8、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27900元(27900元×5年÷5人方9、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40000元;10、殘疾輔助器具費5730.93元,以上10項合計1953463.79元,其中交強險限額內費用198000元由人保公司直接賠付,比除已支付的18000元,尚需賠償180000元;超出部分1755463.79元應由花某某和特邦物流承擔50%的賠償責任即877732元,該款由人保公司在商業(yè)險限額內替代賠償。鑒定費4590元,由花某某和特邦物流按照責任比例承擔50%,即2295元。訴訟費在交強險部分由人保公司承擔。
關于原告醫(yī)療費中的非醫(yī)保類費用132252.67應否扣除問題,被告人保公司辯稱其已就保險條款(包括但不限于責任免除條款)的內容向投保人盡到了明確告知義務,但其提供的投保單中僅有特邦物流的印章,并無具體經辦人簽字,不能證明其已就免責條款盡到了明確告知義務,對其該辯解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原告主張的護理費和護理依賴費,系重復主張,本院將該兩項費用并為一項予以支持。關于后續(xù)治療費,原告可在實際產生后另行主張。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至第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黃某某交通事故損失18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內優(yōu)先賠付;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黃某某其余損失877732元;
三、被告花某某、舒城縣特邦物流有限公司賠償原告黃某某鑒定費2295元;
上述款項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履行。
四、駁回原告黃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8182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負擔1260元,被告花某某、舒城縣特邦物流有限公司負擔5604元,原告黃某某負擔131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雙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查雯雯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導
書記員魯靚
二0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