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4)皖0104民初148xx號
原告:王某某,男,1953年月日生,漢族,住六安市,公民身份號碼34240。
原告:王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合肥市,公民身份號碼34240。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帥,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1,男,1991年月日出生,漢族,住蚌埠市,公民身份號碼340322。
被告:合肥綠創(chuàng)新能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東縣撮鎮(zhèn)鎮(zhèn)裕溪路888號浙商城2棟1311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122MA2RAFH848。
負責人:高修仲,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上海xxx(合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某,上海xxx(合肥)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八匹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拱墅區(qū)祥園路45號4幢3層310室,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110321997294M。負責人:高修仲,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上海xxx(合肥)律師事務所
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某,上海xxx(合肥)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合肥某某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區(qū)望江西路619號蜀南庭苑商業(yè)街社區(qū)中心105-106商鋪,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1005663938008。
負責人:陳圣勇,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某某,安徽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合肥八匹馬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東縣撮鎮(zhèn)鎮(zhèn)裕溪路888號浙商城,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122MA2 YMED1Y。法定代表人:高修仲。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上海xxx(合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某,上海xxx(合肥)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安徽協(xié)鑫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區(qū)包公大道755號園上園24幢3單元609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100MA2U3KQL6J。
法定代表人:趙麗萍。
原告諶某某與被告王某1、合肥綠創(chuàng)系能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創(chuàng)公司)、八匹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筒稱八匹馬新能源科技公司)、合肥某某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2023)皖0104民初14609號民事判決書,綠創(chuàng)公司及某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8日做出(2024)皖01民終283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本院重審。2024年4月12日,諶某某死亡,王某及王某某作為被繼承人參與本案訴訟。案件審理中,原告王某及王某某申請追加合肥八匹馬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八匹馬新能源汽車公司)及安徽協(xié)鑫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協(xié)鑫公司)作為本案被告,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及其與王某某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丁帥,被告綠創(chuàng)公司、八匹馬新能源科技公司、八匹馬新能源汽車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吳某,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1及被告協(xié)鑫公司經本院依法送達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藥費831676.5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2000元、營養(yǎng)費34100元、護理費121532.4元、生活護理費63082.8元、殘疾賠償金4744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0元、鑒定費30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3680元、交通費10000元,共計:1623531.76元,按照同等責任(6:4)計算,扣除交強險198000元,最終為:855319.0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內優(yōu)先賠付);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21年6月10日12時34分左右,王某某駕駛皖A129xxx號電動自行車(后載諶某某)沿長江西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潛山路交叉口時紅燈駛入路口,遇王某1駕駛皖AD29XXX號輕型箱式貨車沿潛山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長江西路交叉口時黃燈駛入路口,皖AD29XXX號輕型箱式貨車前部與皖A129xxx號電動自行車左側發(fā)生碰撞,致王某某、諶某某受傷和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經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蜀山大隊認定,王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王建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諶某某無責任。另查明皖AD29XXX號輕型箱式貨車所有人為被告合肥綠創(chuàng)新能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被告八匹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為案涉車輛皖AD29XXX號輕型箱式貨車投保交強險,被告合肥某某商貿有限公司系被告王某1的用人單位,事發(fā)時系履行職務行為。事發(fā)后原告即被送至醫(yī)院住院接受治療,被診斷為特重型開放性顱腦損傷,腦挫傷,多處肋骨骨折等,花費巨額醫(yī)療費,病情嚴重,后經安徽某某司法鑒定所鑒定,諶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顱腦損傷術后,遺留四肢癱,評定為一級傷殘;系道路交通事故致左側第1-11肋骨、右側第2-9肋骨(共計19根)骨折,評定為九級傷殘?,F(xiàn)為了確保原告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保障其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貴院依法及時支持原告訴請。另補充諶某某在訴訟過程中于2024年4月12日死亡。
被告王某1未答辯,未提交證據材料。
被告綠創(chuàng)公司辯稱,本案事故車輛“皖AD29XXX”的所有人雖為答辯人,但事故發(fā)生期間,該車由答辯人調撥給了本案另一被告“合肥八匹馬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肥八匹馬公司)使用。合肥八匹馬公司在2021年4月21日與本案另一被告“安徽協(xié)鑫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協(xié)鑫公司)簽署《車輛租賃合同》以及《車輛租賃服務訂單》各一份,約定安徽協(xié)鑫公司向合肥八匹馬公司承租車牌號為“皖AD282xx”的吉利遠程E200汽車一臺并于2021年4月22日正式交付。后由于“皖AD282xx”汽車出現(xiàn)故障,合肥八匹馬公司將本案事故車輛“皖AD29XXX”交付給了安徽協(xié)鑫公司作為替換車輛使用,并于2021.5.18,簽訂車輛租賃補充協(xié)議臨時替換,該合同第二條第三款,風險提示明確約定若乙方提供替換車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額低于被替換車的不視為乙方違反原合同,原訂單的約定且因替換車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額不足導致的所有損失由甲方承擔,與乙方無關。答辯人與本案被告王某1、被告合肥某某商貿有限公司均不認識,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亦不是案涉肇事車輛的實際使用人,事故車輛亦依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答辯人作為肇事車輛所有權人對事故損害的發(fā)生不存在任何過錯。故答辯人不應對被答辯人各項損失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被告八匹馬新能源科技公司辯稱,答辯人八匹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非本案適格被告。答辯人并非事故車輛“皖AD29XXX”的所有人,亦非實際使用人,僅是“皖AD29XXX”汽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單上的被保險人。答辯人對事故損害的發(fā)生更不存在任何過錯,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的需要承擔過錯責任的情形。另外,“皖AD29XXX”汽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承保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就本案事故已依法足額賠付,故答辯人不應對被答辯人各項損失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被告某某公司辯稱,1、原告起訴我公司主體不適格,我公司并不是事故當事人之一,也不是被告王某1的雇主,我公司不應承擔責任。2、雖事故責任認定為同等責任,但根據事故認定書來看系王某某闖紅燈并違規(guī)載人導致本起事故,事故認定書僅以未注意行人及超載來認定王某1同等責任明顯不當,根據過錯責任大小來看本案應由王某某承擔主要賠償責任。3、被告八匹馬新能源汽車公司與協(xié)鑫公司的“車輛租賃服務訂單”明確約定出租車輛需投保100萬三者險,且“車輛租賃合同”第5.2條明確約定被告八匹馬新能源汽車公司提供類似型號、規(guī)格的替換車,本合同所有內容同樣適用于替換車輛。被告八匹馬新能源汽車公司自述事故車輛系替換車輛,但未投保100萬三者險,該行為違反合同約定且具有過錯。本起事故的最終賠償責任為被告五,為節(jié)約司法資源及最終責任承擔的角度來看,被告八匹馬新能源汽車公司在100萬商業(yè)險責任內應承擔賠償責任。4、被告八匹馬新能源科技公司系被告綠創(chuàng)公司、被告八匹馬新能源汽車公司的股東,持有其100%股份,且法定代表人均為高修仲,被告綠創(chuàng)公司、被告八匹馬新能源科技公司、被告八匹馬新能源汽車公司系關聯(lián)公司。且事故車輛的所有人為被告綠創(chuàng)公司、出租人為被告八匹馬新能源汽車公司、交強險投保人為被告八匹馬新能源科技公司,替換車輛審批單中被告八匹馬新能源汽車公司以子公司的名義向被告八匹馬新能源科技公司提交審批,三被告之間關于車輛流轉及保險購買等存在混同,故被告綠創(chuàng)公司、被告八匹馬新能源科技公司、被告八匹馬新能源汽車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5、原告各項訴請過高,請法庭依法予以核減。
被告八匹馬新能源汽車公司辯稱,答辯人合肥八匹馬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與另一 被告合肥綠創(chuàng)新能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均系被告八匹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答辯人與本案另一被告“安徽協(xié)鑫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協(xié)鑫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簽署《車輛租賃合同》以及《車輛租賃服務訂單》各一份,約定安徽協(xié)鑫公司向合肥八匹馬公司承租車牌號為“皖AD282xx”的吉利遠程E200汽車一臺,后由于“皖AD2826xx”汽車出現(xiàn)故障,雙方簽訂補充協(xié)議,合肥八匹馬公司將本案事故車輛“皖AD29XXX”交付給了安徽協(xié)鑫公司作為替換車輛使用。因此,事故發(fā)生期間,合肥八匹馬公司既不是肇事車輛所有人,也不是實際使用人。也不存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的作為出租人需要承擔過錯責任的情形。故答辯人不應對被答辯人各項損失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綜上所述,請法院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則,結合本案事實和法律依據,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協(xié)鑫公司提交書面答辯狀,辯稱,一、(一)原告的訴請請求無事實與法律依據,依法應予以駁回。(二)原告訴請主張與被告沒有因果關系,其訴請不應得到支持;二、我公司與本案涉事駕駛員王某1不存在任何關聯(lián)關系,與案涉車輛無任何關聯(lián)關系,與其他四位被告不存在任何股權和利益關聯(lián)。綜上所述,答辯人不應承擔相應責任,依法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請求法院依法公正判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經審理查明:2021年6月10日12時34分左右,王某某駕駛皖A號電動自行車(后座載諶某某)沿長江西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潛山路交叉口時紅燈駛入路口,遇王某1駕駛皖AD29XXX號輕型廂式貨車沿潛山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長江西路交叉口時黃燈駛入路口,皖AD29XXX號輕型箱式貨車前部與皖A1291xx號電動自行車左側發(fā)生碰撞,致王某某、諶某某受傷和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起事故經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蜀山大隊處理,認定王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違反規(guī)定載人且違反交通信號燈同行,其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同行;…”和《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在城市道路行駛時可以限帶十二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一人…”之規(guī)定;王某1駕駛機動車超過核載質量載貨遇情況操作不當,未能確保安全,其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焙偷谒氖藯l第一款“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之規(guī)定,王某某與王某1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諶某某無責任。
諶某某于受傷當日被送往中國人民解放軍聯(lián)勤保障部隊第九○一醫(y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特重型開放性顱腦損傷、創(chuàng)傷性肺損傷、胸骨骨折、左鎖骨粉碎性骨折等。諶某某于2022年2月8日出院,出院時醫(yī)囑定加強肺部護理及營養(yǎng)支持、壹個月后門診復查等。出院當日,諶某某轉入安徽中醫(y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yī)院住院治療,中醫(yī)診斷為中風?。ㄌ涤倩ソY癥),西醫(yī)診斷為開放性顱腦損傷特重型、腦疝、腦水腫、腦挫傷等,此后諶某某一直在安徽中醫(y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yī)院安徽省中醫(yī)院住院治療,于2022年8月24日出院。諶某某住院治療共支付醫(yī)療費831676.56元,并另行支付矯形器2000元、輪椅1680元。
經諶某某女兒王某委托,安徽某某司法鑒定所對諶某某的傷殘等級、誤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護理依賴程度進行了司法鑒定,安徽某某司法鑒定所于2023年4月24日出具的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諶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顱腦損傷術后遺留四肢癱(右上肢肌力2級,左上肢肌力3級、右下肢肌力3-級,左下肢肌力3級),評定為一級傷殘;系道路交通事故致左側第1-11肋骨、右側第2-9肋骨(共計19根)骨折,評定為9級傷殘;2、給予被鑒定人諶某某傷后誤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至傷殘評定前一日;3、被鑒定人諶某某傷后屬完全護理依賴。諶某某為此支付鑒定費3000元。
合肥市蜀山區(qū)某某鎮(zhèn)金湖社區(qū)居民委員會于2023年5月10日出具《證明》一份,內容為:茲有我轄區(qū)居民諶某某(公民身份號碼342401xxxxxxxxx)自2011年至今一直居住在我轄區(qū)xxxx東村某棟某室。其自2021年6月10日發(fā)生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顱腦損傷、四肢癱,目前被司法鑒定所鑒定為一級傷殘、完全護理依賴,目前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我居委會特根據諶某某及其近親屬的要求,根據《民法典》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特指定其女兒王某(公民身份號碼3422401xxxxxx)為諶某某的代理人。
2024年4月12日,諶某某因墜積性肺炎于家中死亡。2024年7月29日,合肥市公安局信訪處出具《親屬關系證明》,證明:我轄區(qū)居民諶某某,公民身份號碼342401,戶籍地安徽省六安市,經常居住地地址合肥市蜀山區(qū),于2024年4月12日因交通事故去世,其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如下:1.關系人丈夫姓名:王某某,公民身份號碼342401;2.關系人女兒姓名:王某,公民身份號碼3424011;除上述人員外,無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特此證明。
另查明:王某1是駕駛案涉皖AD29XXX號輕型廂式貨車的駕駛員,該車的實際車主為綠創(chuàng)公司。
2021年4月21日,協(xié)鑫公司(承租方、甲方)與八匹馬新能源汽車公司(出租方、乙方)簽訂《車輛租賃合同》(合同編號:RTHFC:2021),約定:乙方根據甲方的需求為甲方提供租賃車輛即相關服務,甲方在《車輛租賃服務訂單》中選擇需求車型及服務。同日,雙方簽訂《車輛租賃服務訂單》,約定:鑒于甲乙雙方于2021年4月21日簽訂了合同編號為RTHFC2021的《車輛租賃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
甲方現(xiàn)根據自身需求向乙方下此訂單,車型為吉利遠程E200,車牌號為皖AD28xxx,保證金為15000元/輛,租期6個月,租金2590元/月/輛,服務費60元/月/輛,租金繳付方式為月付,交車時間為2021.4.21-2021.4.25;服務內容項包含交強險、車輛損失險(全額)、司機乘客座位險(1萬元/座)、三者險50萬、不計免賠、三者險增至100萬?!盾囕v交接單》(訂單編號:RTHFC:2021)載明:合同號為RTHFC,車牌為皖AD28xxx;實際交車時間為2021年4月22日,實際還車時間為2021年10月25日。
2021年5月18日,協(xié)鑫公司(甲方、承租方)與八匹馬新能源汽車出租方)2021年簽訂《車輛租賃合同補充協(xié)議(臨時替換)》,約定:根據甲乙雙方于2021年4月21日簽訂的《車輛租賃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合同編號:RTHFC)以及2021年4月21日簽訂的《車輛租賃服務訂單》(以下簡稱“原訂單”,訂單編號:RTHFC)等相關附件,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就車輛替換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B.1方案:乙方為甲方提供替換車服務:無償臨時替換;乙方將提供與被替換車輛類似型號、規(guī)格的車型,原合同的所有條款同樣適用于替換車(租金及服務費標準與原合同一致)。甲乙雙方需填寫《車輛替換服務訂單》、《車輛交接單》作為原合同的附件。若乙方提供替換車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低于被替換車的,不視為乙方違反原合同、原訂單的約定,且因替換車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額不足導致的所有損失由甲方承擔,與乙方無關。加蓋協(xié)鑫公司印章的《替換車輛交接單》載明:合同號:RTFC20210421001,被替換車輛牌照皖A0282xxx,被替換車車型吉利,被替換車還車時間為2021年6月4日,替換車輛牌照皖AD29XXX,替換車車型吉利,替換車替2021年4月19日,某某公司(甲方、承租方)與協(xié)鑫公司換時間2021年6月4日。(乙方、出租方)簽訂《車輛租賃服務訂單》,約定:甲乙雙方于2021年4月19日簽訂了合同編號為SAHZL2021的《車輛租賃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甲方現(xiàn)根據自身需求向乙方下此訂單,車型為吉利遠程,車牌號為AD29XXX,保證金15000元/輛,租期6個月,租金3950元/月/輛,季付;交車時間為2021年4月19日;服務內容中保險包含交強險、車輛損失險(全額)、司機乘客座位險(1萬元/座)、三者險增至100萬。同日,協(xié)鑫公司向某某公司交付皖AD28xxx車輛。某某公司確認后因皖AD28xxx車輛發(fā)生故障,其經協(xié)鑫公司,將皖AD28xxx車輛替換為皖AD29XXX車輛;事故發(fā)生時,皖AD29XXX車輛由某某公司員工私下租借給王某1。
王某及王某某向本院申請調查令調取了王某1向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蜀山大隊提交的某某公司(甲方)與王某1(乙方)于2018年10月8日簽訂的《合肥某某商貿有限公司外包配送協(xié)議》復印件一份,載明:合肥某某商貿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13日,是一家專注于快消品零售行業(yè)的企業(yè)。我司主要代理統(tǒng)一代理方便面、統(tǒng)一飲料、脈動飲料、百事可樂飲料等,我們隨著市場業(yè)務的拓展,我司現(xiàn)有車輛和人員已經不能滿足商超和終端配送。現(xiàn)面向社會誠聘外包人員若干。外包要求:一、勞務工作外包人員,與合肥某某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是合作關系,不是某某員工,某某不承擔企業(yè)責任(保險、車餐補助等);…三、某某有義務對應聘上崗者的工作內容,會安排進行崗前培訓,以便熟悉流程,更好服務某某企業(yè);四、某某公司和外包人員的合作,利潤分配原則:司機崗位,按照該車當庭配送金額的2%提成給予外包人員;跟車崗位:按照該車當天配送金額的2%提成給予外包人員(但月收入要拿出1000塊給到同車的駕駛員)分成,以現(xiàn)金方式,次日結算;五、外包人員,在配送過程中,需要按照某某要求,定時定點把對應的商品配送到指定的客戶處,如果是個人原因造成貨物延遲未交付,給某某公司造成損失,對應的外包人員需要承擔相應的后果,另外在工作過程中,產生的違章、交通事故、燃油費用、人為造成車輛損壞均由外包人員承擔(外包人員針對車輛狀況,也需要每天檢查、反饋。如果需要維修,更換零部件等要及時上報)。某某公司陳述其確于2018年至2020年期間與王某1斷斷續(xù)續(xù)合作,但上述協(xié)議其并未留存,無法核實真實性。
另查,王某1接受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蜀山大隊詢問時稱王某1現(xiàn)在某公司工作,系某某公司駕駛員,負責駕駛某某公司的車輛配送某某公司批發(fā)的方便面和飲料給個體工商戶,事故發(fā)生時車上有兩個人,王某1在駕駛位駕駛車輛,副駕駛是王某1同事劉某某。事故發(fā)生時,王某1和劉某某在合作化路與望江西路交叉口的一個小超市送貨結束,準備開車去潛山路加氣站附近吃中飯;并對事發(fā)時車輛實際載貨質量為855千克無異議;案涉皖AD29XXX號車輛系某某公司用來配貨的廂式貨車,該車是某某公司從“八匹馬”公司租賃的(具體租賃方式不清楚),其之前駕駛的車輛所有人為八匹馬新能源汽車公司,但那輛車因故障被維修,故給某某公司使用案涉皖AD29XXX號車輛,王某1在事發(fā)前一天取得車輛并駕駛。
劉某某接受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蜀山大隊詢問時稱劉長法系某某公司配送員,王某1是其同事,事發(fā)時,王某1開車帶著劉長法從某某公司拉著飲料等商品去送貨,車上當時拉的水和飲料。某某公司主張其公司并無劉長法這個人。
八匹馬新能源科技公司為案涉皖AD29XXX號輕型廂式貨車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事故發(fā)生后,王某1與王某某、諶某某、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簽訂《交通事故賠償調解協(xié)議》一份,約定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賠付諶某某198000元。案涉車輛的在交強險限額內已賠付完畢,案涉車輛未投保商業(yè)險。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信息、交通事故認定書、監(jiān)護人證明、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出院記錄、醫(yī)療費票據、醫(yī)療費發(fā)票、費用清單、安徽某某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fā)票、矯形器費發(fā)票、輪椅發(fā)票、親屬關系證明、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火化證明、外包配送協(xié)議、事故照片、詢問筆錄,被告綠創(chuàng)公司、八匹馬新能源汽車公司、八匹馬新能源科技公司提交的車輛租賃合同、車輛租賃服務訂單、車輛交接單、交通事故賠償調解協(xié)議書、車輛租賃合同補充協(xié)議、替換車輛交接單,被告協(xié)鑫公司提交的股權信息、車輛租賃服務訂單、車輛交接單、交易明細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和財產,侵權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案涉交通事故經認定,王某某與王某1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諶某某無責任,該認定符合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本案事故發(fā)生在王某1為某某公司配送貨物期問,造成諶某某損害,某某公司作為接受勞務一方,應當由某某公司承擔侵權責任。某某公司雖辯稱案涉車輛系其員工私自出租給王某1,但并未提交證據提交,故本院對此不予辯稱,不予采納。本案中,考慮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過錯及所駕駛車輛的性質,某某公司應對諶某某的損失負60%的賠償責任,王某某負擔40%。關于作為車主的綠創(chuàng)公司、作為出租方的八匹馬新能源汽車公司、作為轉租方的協(xié)鑫公司及投保人八匹馬新能源科技公司責任問題,現(xiàn)原告并無證據證明上述四被告作為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損害的發(fā)生存在過錯,故原告主張上述四被告承擔責任,并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上述四被告彼此之間關于租賃車輛及購買商業(yè)保險問題系彼此之間的其他法律關系,各方可另行處理。因諶某某在訴訟過程中死亡,王某及王某某作為諶某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有權在本案中主張諶某某各項損失。
對于諶某某的各項損失費用,本院核定如下:1、醫(yī)療費,根據原告提交的病歷村料及發(fā)票載明個人支出醫(yī)療費831676.56元,對此本院予以確認。2、住院伙食補助費,諶某某住院440天,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為22000元(440天×50元/天),符合相關標準,本院予以確認。3、營養(yǎng)費,根據鑒定期限,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34100元(682天×50元/天),符合相關標準,本院予以確認。4、護理費,根據鑒定意見護理期限,原告主張護理費為121532.4元(682天×178.2元/天),符合相關標準,本院予以確認。5、生活護理費,根據鑒定費報告,諶某某護理依賴程度為完全護理依賴,從諶某某傷殘評定之日至諶某某2024年4月12日去世之日止,原告現(xiàn)主張生活護理費63082.8元(354天×178.2元/天),符合相關標準,本院予以確認。6、殘疾賠償金,諶某某于1953年3月18日出生,經鑒定,諶某某構成一級傷殘和九級傷殘,原告主張殘疾賠償金474460元(47446元/年×10年×100%),符合相關標準,本院予以確認。7、鑒定費,原告支出的3000元鑒定費,屬于原告為了確定損失的合理支出,本院予以確認。8、殘疾輔助器具費,結合諶某某病情及票據,本院對原告主張殘疾輔助器具費3680元(2000元+1680元),予以確認。9、交通費,根據諶某某就醫(yī)的地點、次數(shù),原告主張10000元交通費,符合實際,本院予以支持。上述損失合計1563531.76元。11、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被告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侵權人的過錯程度等,本院確認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元。綜上所述,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元應當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優(yōu)先賠付,因案涉事故車輛的交強險承保保險公司已經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了198000元,故除去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元外及剩余的交強險賠償限額158000元,某某公司應賠償王某、王某某各項損失共計843319元【(1563531.76元-158000元)×60%】,原告訴請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某1、協(xié)鑫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后,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相關法律權利的放棄,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擔。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合肥某某商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王某某、王某各項損失843319元;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62元,由被告合肥某某商貿有限公司負擔5188元,由原告王某某、王某負擔74元。公告費460元,由被告王某1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王新月
人民陪審員張霞
人民陪審員張靜
二0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法官助理范海波
書記員章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