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劉某某開設賭場罪一審判決書
蒙城縣人民法院
(2024)皖1622刑初202號
2024年05月17日
案件概述
蒙城縣人民檢察院以蒙檢刑訴[2024]15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張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4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蒙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麗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張玉美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蒙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劉某1在蒙城縣××鎮(zhèn)××街××社區(qū)××街××房××社區(qū)××街西側(cè)的住處開設賭場數(shù)十次,組織人員以推牌九的方式進行賭博,累計賭資20萬余元,劉某1從中抽頭漁利2萬元以上。開設賭場期間,被告人劉某1提供場地和賭具、聯(lián)系參賭人員進行賭博、向參賭人員供應茶水、香煙、為參賭人員兌換現(xiàn)金用于賭博,安排被告人張某2為賭場“望風”,為吸引人員到其賭場參賭,在賭博開始前或結(jié)束后為參賭人員提供飲食。被告人張某2明知劉某1開設賭場組織人員賭博,仍提供自己租住房屋的羊圈作為賭博場地之一、幫助招攬參賭人員到賭場參賭,并在賭場運營期間為賭場“望風”十余次。2023年12月17日15時許,被告人劉某1在蒙城縣三義鎮(zhèn)三義街上文化站東側(cè)羊圈開設賭場時被蒙城縣公安局三義派出所當場查獲,現(xiàn)場查獲賭資14446元、骨牌1副、骰子3枚。
公訴機關提交了接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情況說明、某第2號刑事判決書、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照片、現(xiàn)場檢查筆錄、證據(jù)保全決定書、清單、現(xiàn)場勘驗筆錄、接受證據(jù)清單、微信交易明細、現(xiàn)場檢查筆錄、通話記錄和通信客戶詳單、隨案移送清單、證人段某、孟某1、孟某2、曹某1、曹某2、劉某1、李某1、王某、張某1、李某2、胡某1、孟某3、魏某1、張某2、邵某1、劉某2、張某3、宋某、張某4、靳某、楊某、董某、程某、胡某2、李某3、胡某3、曹某3、黃某、何某、邵某2、魏某2、劉某3、劉某4、魏某3、劉某5、劉某6證言和辨認筆錄、被告人張某2、劉某1供述和辨認筆錄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1、張某2的行為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劉某1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判處張某2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劉某1對起訴指控事實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被告人張某2對起訴指控事實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4年1月24日,劉某1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案發(fā)后,公安機關扣押劉某1的手機一部和人民幣5510元,扣押張某2手機一部。張某2退出違法所得二萬元。劉某1羈押期間表現(xiàn)良好。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1、張某2開設賭場,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劉某1、張某2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劉某1具有自首情節(jié),羈押期間表現(xiàn)良好,可以從輕處罰。劉某1有前科,應酌定從重處罰。張某2系從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違法所得,可以從輕處罰。劉某1、張某2認罪認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對劉某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張某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劉某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月24日起至2025年7月23日止)
二、被告人張某2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對被告人張某2的退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4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蔡吉峰
審判員魏重
人民陪審員鈕文靜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蔣曉曼
書記員陳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