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太和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2刑初347號
2024年05月17日
指控事實
2024年4月9日23時許,馬某1酒后駕駛皖AM××**小型轎車,沿254省道行駛至太和縣××鎮(zhèn)××莊××處,被太和縣公安局執(zhí)勤民警現(xiàn)場查獲,經(jīng)鑒定,馬某1血液乙醇含量為159.1mg/100ml,系醉酒駕駛。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馬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馬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馬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可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馬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2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鞏羽辰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書記員李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