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4刑初104號
2024年05月17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烈檢刑訴(2024)9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幢笔辛疑絽^(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尹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3年6月30日22時許,被告人吳某駕駛號牌為皖FF××**黑色豐田牌小型轎車,自合徐高速永康站駛?cè)牒闲旄咚?,在淮北站出口駛出,沿淮北市烈山區(qū)迎賓路自東向西行駛至東外環(huán)路與迎賓路叉路口東200米路段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2023年7月4日,經(jīng)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吳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19mg/100ml。
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書證、鑒定意見、視聽資料、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吳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吳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吳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吳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3年7月5日,被告人吳某到淮北市××隊××隊接受調(diào)查,并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吳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吳某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可以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吳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yù)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桂倩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書記員孫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