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渦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1621刑初291號
2024年05月17日
指控事實
2023年3月24日,被告人海某根據(jù)其上線“大?!保ㄕ鎸嵣矸荽椋┑碾娫挵才?,在亳州市高新區(qū)××市場××路附近,接收了一車走私入境的冷凍牛肉及牛內臟制品貨物,共約25噸。該批走私貨物的貨主為“大?!钡热耍桓嫒撕D呈帐堋按蠛!?萬元的費用,其中5萬元為海某的好處費。海某為其提供對該批走私貨物1進行運輸、保管、更換外包裝等幫助。接收走私貨物后,被告人海某指使其公司員工劉亞鵬找來吊車及多名臨時工當場將該兩車上的貨物搬運至另兩輛空載的本地貨車上,后于當日夜間將兩車走私冷凍牛肉及牛內臟制品貨物運至被告人海某所經(jīng)營的亳州市伊順源清真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內,又指使其公司員工劉亞鵬、孫海冬及多名臨時工將兩車貨物卸至公司冷庫的樓頂。
2023年3月27日、28日被告人海某指使孫海冬招攬了多名臨時工,在該公司冷庫的樓頂對該批走私冷凍牛肉及牛內臟制品貨物進行了更換外包裝的行為,以掩飾走私貨物來源。更換外包裝后,“大?!钡热藢⒃撆咚截浳镞\走,去向不明。經(jīng)認證,該批約25噸冷凍去骨腿部牛肉于2023年3月24日的市場批發(fā)價格共計約85萬元。
指控罪名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量刑建議
建議判處海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適用緩刑。
被告人及辯護人意見
被告人海某對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海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鑒于海某自愿認罪認罰,且具有坦白情節(jié),并已退繳違法所得,系從犯,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海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對扣押在案被告人海某的違法所得五萬元人民幣,予以沒收后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春杰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書記員尤賽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