束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判決書
舒城縣人民法院
(2024)皖1523刑初153號
2024年05月17日
案件概述
舒城縣人民檢察院以舒檢刑訴(2024)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舒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高中出庭支持公訴,檢察官助理周亞莉出庭協(xié)助工作。被告人束某某及其辯護人汪新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4月8日17時20分許,被告人束某1駕駛皖N3××**號小型轎車,在舒城縣××鎮(zhèn)××街道××村××組路段起步時,碰倒并碾壓行人徐國瑋,致其受傷,后經(jīng)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舒城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束某1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束某1撥打了120和110電話,并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后經(jīng)公安民警口頭傳喚到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束某1與被害人近親屬就人身損害賠償達成協(xié)議,其行為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證據(jù)如下:1.戶籍證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諒解書等書證;2.證人汪某、束某的證言;3.被告人束某1的供述和辯解;4.安徽全誠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5.舒城縣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束某1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束某1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對被告人束某1提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若符合緩刑條件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
被告人束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束某1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和事實不持異議。被告束某1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1.被告人系自首;2.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認罪態(tài)度好;3.本案屬于過失犯罪,適用緩刑不會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4.被告人已經(jīng)賠償被害人近親屬,并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與公訴機關指控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束某1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發(fā)后,被告人束某1撥打120和110電話,并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后經(jīng)公安民警口頭傳喚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束某1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已經(jīng)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酌情從輕處理。被告人束某1已經(jīng)通過社區(qū)矯正評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綜上,根據(jù)被告人束某1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性以及認罪悔罪態(tài)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束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趙婷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張藝
書記員陳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