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一審判決書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2刑初110號
2024年05月17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杜檢刑訴[2024]1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代某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幢笔卸偶瘏^(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段蓓蓓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代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4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代某1在明知他人實施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的情況下,在江西省余干縣龜山武館內(nèi),提供自己名下的中國郵政銀行卡(7309)、常熟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卡(9862)及手機給他人幫助結(jié)算資金,支付結(jié)算金額人民幣共計2291342余元,涉及淮北市杜集區(qū)礦山集沈晨被詐騙案等電信詐騙案件16起,并從中獲利6000元。
以上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被告人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前科查詢情況證明、銀行卡流水、被告人代某1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代某1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代某1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代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代某1構(gòu)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理,退賠損失6000元,酌情可從寬處理。根據(jù)其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可適用緩刑。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代某1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宋興彬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劉子強
書記員周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