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案-依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可以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5-02-1-371-001
關(guān)鍵詞
刑事/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重新審判/人民陪審員/第一審程序/審判組織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日,被告人王某在賓館訂房后引誘一名未成年少女賣淫,并介紹嫖客進(jìn)行性交易,收取嫖資500元。四川省三臺縣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7日作出(2024)川0722刑初230號刑事判決:被告人王某犯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因遺漏罰金刑,四川省三臺縣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0日作出(2024)川0722刑初230號刑事裁定予以補正,對王某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宣判后,王某提出上訴;檢察機(jī)關(guān)提出抗訴,認(rèn)為一審判決未判處罰金系適用法律錯誤,通過刑事裁定補正罰金刑系程序違法。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3日作出(2024)川07刑終272號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新審判。
案件重新審判過程中,四川省三臺縣人民法院由一名法官以及兩名人民陪審員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25年2月24日作出(2024)川0722刑初408號刑事判決:被告人王某犯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提出上訴。王某及其辯護(hù)人提出,一審法院合議庭人員組成錯誤,人民陪審員不能參加發(fā)回重新審判案件的審判活動,程序嚴(yán)重違法。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29日作出(2025)川07刑終74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對于依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是否可以由人民陪審員參與組成合議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可以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進(jìn)行。此處規(guī)定的“第一審”是指“第一審程序”而非“初次審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對于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發(fā)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以及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qū)υ谝粚彴讣匦聦徟械?,原審人民法院?yīng)當(dāng)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jìn)行審判。此類重新審判案件的合議庭與第一審案件的合議庭組成方式相同,既可以全部由法官組成,也可以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但是合議庭組成人員不能與原審相同。故本案被發(fā)回重新審判后,原一審法院依照第一審程序進(jìn)行審判,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另行組成合議庭,并不違反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hù)人所提原判程序違法的上訴理由以及辯護(hù)意見,于法無據(jù)。
裁判要旨
人民陪審員法規(guī)定可以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的“第一審”案件指的是依照“第一審程序”進(jìn)行審判的案件。依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條件的,可以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另行組成合議庭進(jìn)行審判。
關(guān)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1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56條
一審: 四川省三臺縣人民法院(2024)川0722刑初230號刑事判決(2024年8月27日)
二審: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川07刑終272號刑事裁定(2024年12月3日)
一審: 四川省三臺縣人民法院(2024)川0722刑初408號刑事判決(2025年2月24日)
二審: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川07刑終74號刑事裁定(2025年5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