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19.12 總第119輯)
天安門廣場“10·28”暴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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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理由
我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因而恐怖活動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對恐怖活動組織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因各共犯的行為相互聯(lián)系形成統(tǒng)一的犯罪活動整體,即便部分共犯中止了自己的行為,如果其他共犯的行為導致結(jié)果發(fā)生,則并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成立既遂,且各共犯均應對整體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本案中,被告人玉某1、玉某2、玉某3伙同吾某4,鼓動、召集人員共同建立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組織成立后,共同策劃、預謀實施恐怖活動,是恐怖活動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按照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玉某1、玉某2、玉某3與最終實施暴恐活動致人傷亡的吾某4等人屬于共同犯罪,三人雖因瑣事與吾某4產(chǎn)生分歧而離京返疆,未參與天安門金水橋暴恐活動實施,但并未有效阻止吾某4等人實施暴恐活動,且三人的出資、準備犯罪工具等行為為吾某4等人實施暴恐活動提供了條件、幫助,故依法應對整體的犯罪行為及后果承擔刑事責任。玉某1、玉某2、玉某3組織、領導的恐怖活動組織成員駕駛裝載有400升汽油的汽車在天安門廣場前沖撞無辜群眾,造成3人死亡、39人受傷的嚴重后果,人民法院根據(jù)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性,依法判處恐怖活動組織的3名組織、領導者死刑是正確的。對于被告人古麗娜爾·托乎提尼亞孜、布堅乃提·阿卜杜喀迪爾等恐怖活動組織的積極參加者,人民法院按照其各自所實施的犯罪行為依法懲處,體現(xiàn)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編后語】
本案反映出近年來暴恐活動的部分特征與趨勢∶(一)以暴恐音視頻引發(fā)洗腦式犯罪
近年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破獲的多起暴恐犯罪案件均反映出,暴恐音視頻是“東突”等“三股勢力”向境內(nèi)滲透和實施分裂破壞活動的主要工具,成為當前暴恐案件多發(fā)的重要誘因。近年來發(fā)布的暴恐音視頻,大多從境外流入,除煽動對抗、粉飾暴恐外,制爆內(nèi)容亦增多,且呈系列化的趨勢。暴恐音視頻通過宗教極端思想洗腦方式把普通人變成惡魔,不僅是宗教極端活動轉(zhuǎn)向暴恐活動的加速器,更是恐怖組織的"思想指引"、"行動指南"和“訓練教材”。本案中多名被告人通過觀看關于“遷徙”“圣戰(zhàn)”內(nèi)容的暴恐視頻,多次在人跡罕至處聚集宣誓,表達“遷徙”“圣戰(zhàn)”決心,逐步建立起人數(shù)眾多的恐怖活動組織,在疆內(nèi)四處流竄尋找制爆材料,自行出資為組織募集資金。案發(fā)前十余人聚集在首都北京,籌劃“遷徙”“圣戰(zhàn)”等活動,社會危害性極大。
(二)“家族式”擴散,“自殺式”襲擊,造成重大人員傷亡
本案涉案人員通過觀看暴恐音視頻形成“圣戰(zhàn)”思想后,逐步成立以家族為核心向外不斷擴散的恐怖活動組織,人員分布廣而分散,并為實施恐怖活動進行各種準備。他們受宗教極端思想影響極深,不念親情,泯滅人性,可謂“一人洗腦,全家中毒”。如本案被告人玉某1、古麗娜爾·托乎提尼亞孜二人系夫妻關系,他們被宗教極端思想異化成冷酷無情的父母,拋下家中年幼的子女,變賣家產(chǎn),進行“圣戰(zhàn)”;駕車在天安門廣場沖撞行人后當場死亡的吾某4更是帶著妻子古力克孜·艾尼、母親庫完汗·熱依木共赴絕路。案發(fā)前,吾某4等人購買汽車、汽油、刀劍等作案工具,作案計劃周密,多次前往天安門廣場踩點,在人群密集處駕車沖撞,引燃車內(nèi)大量汽油,造成人員傷亡嚴重。上述人員受“圣戰(zhàn)殉教進天堂”思想毒害嚴重,明知是自殺性襲擊,均自愿主動參加,且與家人共同實施自殺式襲擊,充分反映出宗教極端思想荼毒之深,使信徒喪失了基本的判斷,也喪失了人性。
(三)精心選擇人員密集、政治敏感性高的案發(fā)地點
本案中,暴恐分子精心策劃,選擇天安門廣場作為襲擊地點,政治敏感性較高,極易引起炒作。案發(fā)后,國內(nèi)外媒體廣泛關注,以美國為代表的部分媒體別有用心地報道案件,質(zhì)疑對事件的定性,趁機指責中國的民族宗教政策,進而誤導國際輿論,造成惡劣政治影響。本案在國內(nèi)亦引發(fā)較大的社會恐慌,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的安全感。
(四)受境外“三股勢力”鼓動,以“遷徙”出境為目的,內(nèi)外勾連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恐怖活動組織勢力從境外滲透蔓延至境內(nèi)后,又從疆內(nèi)向疆外擴展的案件。案發(fā)后不久,“突厥斯坦伊斯蘭黨”發(fā)布恐怖視頻宣稱對本次事件負責,并揚言要繼續(xù)對中國境內(nèi)目標實施恐怖襲擊。這是一起有組織、有預謀的恐怖襲擊,與當前國際恐怖活動密不可分。本案中恐怖分子主動前往北京市,多名恐怖分子為"遷徙""圣戰(zhàn)"等目的在北京市停留多日,并細致謀劃。本案反映出受境內(nèi)外人員往來日益頻繁、疆外恐怖活動組織影響等因素,恐怖活動有向疆外擴散蔓延態(tài)勢。
人民法院依法嚴厲懲治暴恐犯罪,打擊了暴恐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形成了有效震懾,堅決貫徹了黨中央對暴恐犯罪“零容忍”的精神,體現(xiàn)了人民法院全力維護國家安全穩(wěn)定和社會長治久安的決心。同時,人民法院嚴格遵守法律規(guī)定,嚴格遵循法定程序,將打擊暴恐犯罪納入法治軌道,確保每一起案件經(jīng)得起歷史考驗。
(撰稿∶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袁 勤 劉瑞瑞 王慶宏審編∶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王曉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