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某鴻販賣、運輸毒品案-“數量+情節(jié)”量刑原則在毒品案件中的具體運用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5-06-1-356-005
關鍵詞
刑事/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暴力抗拒查緝/累犯/從重處罰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溫某鴻同意黃某雄(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向其約購甲基苯丙胺(冰毒)。次日,溫某鴻亦同意黃某(另案處理)向其約購甲基苯丙胺。10月9日下午,溫某鴻向吳某星(另案處理)購買甲基苯丙胺,吳某星隨即指使吳某校(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將3包用黑色塑料袋包裝的毒品交給溫某鴻。溫某鴻攜帶毒品駕車返程行至一高速公路出口附近時,被公安機關設卡攔截,溫某鴻遂駕車沖撞警車及過路車輛,暴力對抗執(zhí)法活動,但闖卡未逞被當場抓獲。公安人員當場在溫某鴻車內查獲甲基苯丙胺3包,凈重2997.21克。另查明,案發(fā)前半個月,公安機關掌握溫某鴻涉毒犯罪線索后曾設卡攔截,溫某鴻強行闖卡逃脫。
另查明,被告人溫某鴻因犯盜竊罪于2006年5月4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2013年4月3日被假釋,假釋考驗期至2015年11月6日止。
廣東省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1日作出(2020)粵52刑初53號刑事判決:被告人溫某鴻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后,溫某鴻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2023)粵刑終213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8日作出死刑復核刑事裁定,核準溫某鴻死刑。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本案毒品數量及相關情節(jié)對被告人溫某鴻量刑的影響。
被告人溫某鴻以販賣為目的非法購買甲基苯丙胺,并使用交通工具非法運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對毒品犯罪的量刑應當堅持“毒品數量+其他情節(jié)”的原則,故毒品數量是涉毒犯罪量刑的重要情節(jié),但不是唯一情節(jié)。對于具有前罪性質嚴重的累犯、性質惡劣的暴力抗拒查緝等情節(jié)的毒品犯罪被告人,在判處刑罰時,應當予以充分考慮該從重情節(jié)。
本案中,被告人溫某鴻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且在公安機關掌握其涉毒犯罪線索并設卡攔截時,強行駕車闖卡逃脫后,短時間內又販運毒品,再次駕車沖撞警車及過路車輛,暴力對抗執(zhí)法活動,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溫某鴻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重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本案之罪,符合刑法第六十五條關于累犯的規(guī)定,系累犯。溫某鴻暴力抗拒抓捕的行為及其系累犯的情節(jié),反映出其具有極深的主觀惡性和極大的人身危險性,應當依法從重處罰。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毒品數量是毒品案件量刑的重要情節(jié),但不是唯一情節(jié),對毒品犯罪的量刑應當堅持“毒品數量+其他情節(jié)”的原則。在確定毒品罪犯的刑罰時,對于曾被判處重刑的累犯、性質惡劣的暴力抗拒查緝等情節(jié),應予充分考慮。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5條、第347條第1款
一審:廣東省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52刑初53號刑事判決(2022年8月31日)
二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粵刑終213號刑事裁定(2023年12月25日)
其他審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刑事裁定(2024年1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