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南市潘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406刑初65號
2024年04月11日
指控事實
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15日期間,被告人楊XX容留、介紹失足女常某、汪某、李某在其租賃的租住屋,以二百和三百元不等的價格進行賣淫活動;被告人楊XX每次從嫖資中收取三成抽成。楊XX非法獲利共計400元(其中有60元未遂)。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3年9月,被告人楊XX容留失足女汪某與嫖客楊XX在其租住的潘集區(qū)XX賓館旁邊的出租房內(nèi)從事賣淫嫖娼活動,事后楊XX向汪某支付嫖資200元,被告人楊XX從嫖資中收取抽成60元。
2、2024年1月9日,被告人楊XX容留失足女李某與嫖客孫XX在其租住的潘集區(qū)XX賓館旁邊的出租房內(nèi)從事賣淫嫖娼活動,事后孫XX向李某支付嫖資300元,被告人楊XX從嫖資中收取抽成100元。
3、2024年1月12日,被告人楊XX介紹失足女李某與嫖客張X在潘集區(qū)××街道XX酒店408房間從事賣淫嫖娼活動,事后張X向李某支付嫖資400元,被告人楊XX從嫖資中收取抽成120元。
4、2024年1月11日,被告人楊XX容留失足女常某與嫖客李XX在其租住的潘集區(qū)XX賓館旁邊的出租房內(nèi)從事賣淫嫖娼活動,事后李XX向常某支付嫖資200元,被告人楊XX從嫖資中收取抽成60元。
5、2024年1月15日,被告人楊XX容留失足女常某與嫖客李XX在其租住的潘集區(qū)XX賓館旁邊的出租房內(nèi)從事賣淫嫖娼活動,事后李XX向常某支付嫖資200元。楊XX與常某事先約定,楊XX從200元嫖資中收取三成抽成,因案發(fā),楊XX尚未收到60元抽成。
指控罪名
容留、介紹賣淫罪
量刑建議
被告人楊XX自愿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楊XX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楊XX犯容留、介紹賣淫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可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提出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一、被告人楊XX犯容留、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月16日起至2024年10月15日止;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楊XX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從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金本永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書記員朱嘉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