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3刑初197號
2024年04月11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相檢刑訴(2024)1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盜竊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4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幢笔邢嗌絽^(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巖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郝某某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公訴機關指控并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
2023年12月21日14時許,在淮北市××大樓××樓,被告人郝某某將被害人劉某1放置于清潔桌上的黑色真我V11s手機一部(價值人民幣300元)盜走。
同年12月26日12時許,在淮北市相山區(qū)××路××室護士站,被告人郝某某將被害人武某放置于護士站桌子上的藍色蘋果13ProMax手機一部(價值人民幣5627元)盜走;后以400元的價格賣給劉某2。
2023年12月27日,淮北市XX局相山分局從劉某2處扣押蘋果13ProMax手機一部,后發(fā)還于武某。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戶籍信息及前科法律文書,抓獲經(jīng)過,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辨認現(xiàn)場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及發(fā)還清單,鑒定意見,視頻資料,被害人武某、劉某1的陳述,證人劉某2的證言,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郝某某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又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郝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綜合全案案情,決定對被告人郝某某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被告人郝某某違法所得依法應予以追繳,對被害人的被盜財物損失依法應予以退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郝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2月27日起至2024年9月26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一次性繳納。)
二、被告人郝某某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責令退賠被害人劉某1的損失。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興召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書記員曹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