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南市謝家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404刑初110號
2024年06月05日
指控事實
2024年1月12日20時10分許,被告人洪某1駕駛無號牌三輪電動車沿謝李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國燁新城路段時,與停在道路西側(cè)孔某駕駛的皖DD2××**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洪某1和皖DD2××**號小型轎車尾部站立的人員葛某霞受傷?;茨鲜泄簿止步煌ü芾砭纸訄缶筅s到現(xiàn)場進行處置,民警發(fā)現(xiàn)被告人洪某1有酒后駕駛車輛的嫌疑,將其帶至淮南新華醫(yī)院抽取血樣送檢。2024年1月18日經(jīng)安徽百友司法鑒定中心檢驗鑒定,查獲時洪某1血樣酒精含量為151.20毫克/100毫升,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另查明,2024年2月7日經(jīng)淮南市交警支隊謝家集大隊認定,洪某1承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孔某負次要責任,葛某霞無責任。2024年2月12日、3月13日,洪某1分別賠償孔某10600元、葛某霞40000元并取得二人諒解。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洪某1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庭審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被告人洪某1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駕駛無號牌三輪電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應(yīng)依法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確認。洪某1被動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坦白,自愿接受處罰,依法可從輕處罰。洪某1主動賠償二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二人諒解,又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依法予以采納。綜合全案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認罪悔罪態(tài)度等因素,洪某1符合緩刑適用條件,依法可宣告緩刑。
法律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洪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陳建軍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許小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