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金寨縣人民法院
(2024)皖1524刑初148號
2024年06月06日
案件概述
金寨縣人民檢察院以金檢刑訴〔2024〕1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金寨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雷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4年5月2日20時45分,被告人吳某某飲酒后駕駛懸掛皖N9××**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沿靈山寺路由東往西行駛,行駛至靈山寺路金寨一中南校區(qū)路段時,被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03mg/100mL,涉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隨后民警依法將其帶至金寨縣中醫(yī)醫(yī)院提取血液樣本兩份固定證據(jù)。2024年5月5日經(jīng)安徽正源司法鑒定所鑒定,被送檢人吳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87.5mg/100mL。2024年5月7日,被告人吳某某經(jīng)書面?zhèn)鲉镜桨福桨负笕鐚嵐┦龇缸锸聦崱?/p>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確認。被告人吳某某在五年內(nèi)曾因危險駕駛罪被判處刑罰,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紤]到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對其從輕處罰、從寬處理。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汪偉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金婷婷
書記員林貽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