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某2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渦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1621刑初324號
2024年06月06日
指控事實
2024年3月17日8時許,花溝派出所民警工作中發(fā)現(xiàn)被告人鄧某2在渦陽縣××鎮(zhèn)××村××村自家院子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1402株。經(jīng)鑒定,鄧某2非法種植的毒品原植物為罌粟。
指控罪名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量刑建議
有期徒刑十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及辯護人
意見
被告人鄧某2對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請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判決
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鄧某2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yīng)予采納。辯護人提出與之相同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鄧某2自愿認罪認罰,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法律
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判決
結(jié)果
一、被告人鄧某2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對扣押在案的1402株罌粟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guān)依法處理(詳見扣押物品清單)。
權(quán)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衛(wèi)群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書記員李天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