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南市謝家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404刑初111號
2024年06月05日
指控事實
2023年10月8日13時28分許,被告人裴某1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正三輪輕便摩托車行駛至廣濟醫(yī)院對面,將行人田某蘭撞倒致其受傷,裴某1主動報警,積極救治傷者,并告知向民警自己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事實,經(jīng)呼氣式酒精檢測結(jié)果為155毫克/100毫升,后被帶至淮南市新華醫(yī)院抽血送檢。2023年10月24日,經(jīng)安徽百友司法鑒定中心檢驗鑒定裴某1被查獲時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65.88毫克/100毫升,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2023年11月12日,經(jīng)淮南市交警支隊謝家集大隊認定,裴某1承擔(dān)該事故的全部責(zé)任,田某蘭無責(zé)任。同年12月4日,裴某1主動賠償田某蘭43000元并取得對方諒解。
另查明,2024年1月18日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因其無證駕駛行政處罰300元,已于次日繳納。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裴某1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庭審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被告人裴某1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無證駕駛無號牌正三輪輕便摩托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應(yīng)依法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確認。裴某1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自愿接受處罰,依法可從輕處罰。裴某1主動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又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dāng),本院依法予以采納。綜合全案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認罪悔罪態(tài)度等因素,裴某1符合緩刑適用條件,依法可宣告緩刑。
法律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裴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其中行政罰款人民幣三百元折抵罰金。)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陳建軍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許小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