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寧國市人民法院
(2024)皖1881刑初171號
2024年06月11日
案件概述
寧國市人民檢察院以寧檢刑訴〔2024〕1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史某俊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寧國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永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史某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寧國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3年2月9日21時20分許,被告人史某1飲酒后駕駛車牌號為皖PP××**號小型轎車由寧國市寧墩鎮(zhèn)往中溪鎮(zhèn)方向行駛,行駛至××鎮(zhèn)××村村通路段時,與前方右側的行人王某1發(fā)生碰撞,致被害人王某1受傷和車輛受損。案發(fā)后,經鑒定:被告人史某1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為187.788mg/100ml。被害人王某1的人體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一級;經寧國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人史某1應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公訴機關請求以危險駕駛罪追究被告人史某1的刑事責任。同時提出被告人史某1自愿認罪認罰,具有曾因嫖娼被行政處罰、造成事故并負全部責任、自首、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量刑情節(jié),建議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史某1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為此公訴機關提供了人口信息、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等書證,證人黃某、王某2的證言,被害人王某1的陳述,被告人史某1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寧國市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查筆錄、方位圖、照片及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
被告人史某1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4年2月9日21時20分,被告人史某1駕車發(fā)生事故。寧國市公安局民警接被害人報警后,在查獲現(xiàn)場,被告人史某1在現(xiàn)場等待民警到場處置,現(xiàn)場主動承認其本人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事實。民警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被告人史某1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2024年2月22日,寧國市公安局民警書面?zhèn)鲉颈桓嫒耸纺?到寧國市公安局執(zhí)法辦案中心接受訊問,被告人史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再查明,2024年3月30日,被告人史某1與被害人王某1達成賠付協(xié)議,同日,被害人王某1出具諒解書。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史某1犯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史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汪嚴冰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劉聰佳
書記員馮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