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寧國市人民法院
(2024)皖1881刑初174號
2024年06月11日
案件概述
寧國市人民檢察院以寧檢刑訴〔2024〕1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火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寧國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永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火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寧國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1月20日18時20分許,被告人李某1飲酒后駕駛皖FR××**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沿寧國市方塘鄉(xiāng)方上路由中坦村向上坦村方向行駛,行駛至方上路2KM+220M處時,車輛發(fā)生側(cè)翻,致被告人李某1受傷及車輛受損。案發(fā)后,經(jīng)鑒定:被告人李某1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為167.04mg/100ml;經(jīng)寧國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李某1應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李某1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提出被告人李某1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1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經(jīng)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駕駛?cè)诵畔⒉樵儐?、車輛信息查詢單、事故認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現(xiàn)場勘查筆錄、事故現(xiàn)場圖及照片,證人仇某、高某、胡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及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李某1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1犯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李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高銀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書記員朱曉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