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渦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1621刑初323號
2024年06月11日
被告人劉某1對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劉某1自愿認罪認罰,具有自首情節(jié),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1犯重婚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鑒于劉某1自愿認罪認罰,且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對辯護人與之相同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劉某1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4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春杰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書記員李天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