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馬鞍山市博望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506刑初69號
2024年06月11日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馮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均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馮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yīng)予采納。被告人馮某歸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已退出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可以綜合認罪認罰及坦白等量刑情節(jié)從寬處理。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一、被告人馮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一次繳納。)
二、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黑色華為牌手機,依法予以沒收;被告人馮某退出的暫扣于馬鞍山市博望區(qū)人民檢察院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六百元,依法予以追繳。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鄧維麗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張佳
書記員俞群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