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開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南市潘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406刑初64號
2024年04月11日
指控事實
2023年5月7日,蔡XX(已判刑)與被告人蔡XX共謀,以營利為目的在淮南市潘集區(qū)××街道××村××廢棄老鵝棚附近設(shè)立賭場,組織盛X、李XX、潘XX、蔡XX、金XX、朱XX等二十余名賭客以出寶方式進行賭博,期間蔡XX負責(zé)“抱水箱”,收取賭場“抽頭”。經(jīng)查:當(dāng)天蔡XX與蔡XX抽頭漁利3300元,蔡XX按比例非法獲利500元(已退繳至本院)。
指控罪名
開設(shè)賭場罪
量刑建議
被告人蔡XX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退繳違法所得,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蔡XX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提出其患有尿毒癥,家庭困難,需要透析。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蔡XX犯開設(shè)賭場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繳違法所得,符合社區(qū)矯正的條件,可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dāng)。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一、被告人蔡XX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蔡XX違法所得人民幣五百元,予以追繳。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從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金本永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書記員朱嘉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