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界首市人民法院
(2024)皖1282刑初103號
2024年04月11日
案件概述
界首市人民檢察院以界檢未刑訴〔2024〕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界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苗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4月30日9時許,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駕駛皖KC××**“紅旗牌”小型轎車,沿019縣道自北向南行駛至019縣道界首市顧集鎮(zhèn)應樓路段,超車時與在其前方同路段同向行駛的被害人應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搭載被害人楊某)發(fā)生交通事故,事故致被害人應某、楊某受傷,車輛、財物受損。經(jīng)鑒定,田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81.9mg/100mL,已達到醉酒標準。經(jīng)界首市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田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田某某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從重處罰。被告人田某某系自首,可對其從輕處罰;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田某某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前科證明、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照片、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界首市人民醫(yī)院診斷證明書、界首市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呼氣式酒精檢測單、血液提取登記表、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安徽中天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害人應某、楊某的陳述,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及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田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田某某于2024年4月7日預繳納罰金四千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某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田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田某某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已預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田娟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馮爽
書記員牛晨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