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202刑初292號
2024年04月18日
2024年1月26日21時31分許,被告人程某1酒后駕駛皖KF××**小型轎車沿潁州區(qū)潁淮大道由南向北行駛至049縣道至竹園路路段,程某1駕車遇執(zhí)勤民警查處酒駕,程某1為逃避檢查,采取倒車頭行駛至王店派出所北側路段被攔停后仍不配合接受檢查,經民警多次警告后,程某1下車接受檢查。后民警將程某1帶至阜陽市第二人民醫(yī)院抽血檢測,經安徽明德司法鑒定所鑒定,案發(fā)時程某1靜脈血中酒精含量為114.4mg/100ml。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程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程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有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行為,從重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且具有坦白情節(jié),又系初犯,可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悔罪態(tài)度,可宣告緩刑。
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程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尤玲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劉海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