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金寨縣人民法院
(2024)皖1524刑初102號
2024年04月19日
案件概述
金寨縣人民檢察院以金檢刑訴[2024]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4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金寨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檢察員雷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金寨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6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陳某在金寨縣梅山鎮(zhèn)綠地酒樓組織并邀約賭客陳某1、陳星、陶某、周某等人以推“二八杠”方式進行賭博,莊家每參一千元,閑家下注每注不低于五十元,累計開設賭場十二次,被告人陳某從中抽頭漁利,共獲利120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于2024年1月8日經(jīng)傳喚到案,在公安機關詢問過程中如實供述犯罪事實。2024年1月17日,被告人陳某主動退還贓款12000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到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前科查詢記錄等書證;證人陳某1、張某、周某、陶某、熊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陳某的供述和辯解;現(xiàn)場勘驗筆錄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邀約、組織他人賭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被告人陳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陳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邀約、組織他人賭博,為他人提供賭博條件,并從中抽頭漁利,其行為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系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成立自首情節(jié),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積極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綜上,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陳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月8日起至2024年8月7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繳納。)
二、對被告人陳某退繳在案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二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桂羅娜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景野
書記員朱森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