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界首市人民法院
(2024)皖1282刑初114號
2024年04月19日
案件概述
界首市人民檢察院以界檢刑訴〔2024〕9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界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苗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8月6日20時34分,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駕駛京LE××**小型普通客車,沿208縣道自南向北行駛至界首市王集鎮(zhèn)衛(wèi)生院路段,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安徽中天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朱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96.2mg/100ml,已達醉酒標準。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某二年內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從重處罰。被告人朱某某系坦白,可對其從輕處罰;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一個月,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二千元。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查獲經過、到案經過、戶籍證明、前科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現(xiàn)場檢查筆錄、呼氣式酒精檢測單、血液提取登記表、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安徽中天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調查評估意見書、證人朱某的證言、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及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
被告人朱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某于2024年4月19日預繳納罰金二千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二年內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預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海鋒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馮爽
書記員牛明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