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碭山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1刑初176號
2024年04月26日
指控事實
2024年3月3日13時59分,被告人張某1駕駛車牌號蘇D2××**小型面包車,行駛至碭山縣邁瑞大道與濱河路交叉口處時被碭山縣XXX民警查獲。經(jīng)安徽永泰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張某1的送檢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12.23mg/100ml。
2023年3月8日,張某1經(jīng)民警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被告人張某1因本次無證駕駛被碭山縣XXX行政罰款1000元,罰款已繳納。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張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張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1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可酌情從重處罰;其認罪認罰且具有坦白情節(jié),對其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被告人張某1因本次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被碭山縣XXX行政罰款1000元,依法折抵罰金。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二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張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行政罰款一千元折抵罰金,剩余二千元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冬梅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董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