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太和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2刑初343號
2024年05月14日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張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張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張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折抵行政罰款二百元,余款三千八百元未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日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2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韓賀偉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書記員杜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