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0722刑初163號
2024年06月03日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高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法庭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高某某預繳財產(chǎn)刑保證金
5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
上行駛,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
成立,予以支持。高某某同時具備坦白、自愿認罪認
罰、預繳財產(chǎn)刑保證金等量刑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
罰,根據(jù)本案具體情況,可對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
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高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勇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