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渦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1621刑初267號
2024年06月04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渦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渦檢刑訴〔2024〕19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犯詐騙罪,于2024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渦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于小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及辯護人鄧揚龍、石方元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渦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被告人王某、代幫龍、湯某、閆茂楠、黃某1、黃某1等人明知他人使用固定電話撥打詐騙電話,其六人為非法獲利,仍在鳳陽、蚌埠、渦陽、淮南、蕭縣××架設固定電話及遠程撥打詐騙電話設備,為他人實施詐騙提供幫助。2022年11月中旬,代幫龍、王某、黃某1等人在渦陽縣電信公司開辦固定電話共計二十一條,被告人黃某1與閆茂楠、湯某等人,攜帶兩臺遠程撥打詐騙電話的設備前往渦陽縣,對固定電話及遠程撥號設備和電腦一起進行架設,為電信詐騙分子提供通訊幫助,其間,黃某1與上游人員聯(lián)系,并接收、轉換上游人員給予的U幣“報酬”。黃某1辦理的固定電話號碼0558-749****與楊某被詐騙案相關聯(lián);代幫龍辦理的固定電話號碼0558-722****與龐某被詐騙案相關聯(lián)。被告人黃某1與王某、代幫龍、閆茂楠等人在渦陽架設遠程撥打詐騙電話設備,為電信詐騙分子實施詐騙提供幫助共獲利22800元,其中黃某1本人獲利3400元。具體關聯(lián)案件情況如下:
1.2022年11月17日15時,被害人楊某報警稱其接到號碼為0558-749××××的詐騙電話(黃某1辦理),對方以消除不良征信記錄為由,詐騙楊某179900元。
2.2022年11月17日21時,被害人龐某報警稱其接到號碼為0558-722××××的詐騙電話(代幫龍辦理),對方以消除京東額度和不良征信記錄為由,詐騙龐某98765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戶籍信息、到案經過等相關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1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黃某1認罪認罰情節(jié),已取得諒解,系從犯,建議判處黃某1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黃某1對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其辯護人鄧揚龍?zhí)岢霰桓嫒司哂刑拱浊楣?jié),并自愿認罪認罰,系從犯,并積極退贓取得諒解,請求對其被告人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王某、代幫龍、湯某、閆茂楠、黃某1及被告人黃某1等人明知他人使用固定電話撥打詐騙電話,其六人為獲取非法利益,仍在鳳陽、蚌埠、渦陽、淮南、蕭縣××架設固定電話及遠程撥打詐騙電話設備,為他人實施詐騙提供幫助。
2022年11月中旬,代幫龍、王某、黃某1等人在渦陽縣電信公司開辦固定電話共計二十一條,黃某1與閆茂楠、湯某等人,攜帶兩臺遠程撥打詐騙電話的設備前往渦陽縣,對固定電話及遠程撥號設備和電腦一起進行架設,為電信詐騙分子提供通訊幫助。期間,黃某1與上游人員聯(lián)系,并接收、轉換上游人員給予的U幣“報酬”。黃某1辦理的固定電話號碼0558-749****與楊某被詐騙案相關聯(lián);代幫龍辦理的固定電話號碼0558-722****與龐某被詐騙案相關聯(lián)。被告人黃某1與王某、代幫龍、閆茂楠等人在渦陽架設遠程撥打詐騙電話設備,為電信詐騙分子實施詐騙提供幫助共獲利22800元,其中黃某1非法獲利3400元。具體關聯(lián)案件情況如下:
1.2022年11月17日15時,被害人楊某報警稱其接到號碼為0558-749××××的詐騙電話(黃某1辦理),對方以消除不良征信記錄為由,詐騙楊某179900元。
2.2022年11月17日21時,被害人龐某報警稱其接到號碼為0558-722××××的詐騙電話(代幫龍辦理),對方以消除京東額度和不良征信記錄為由,詐騙龐某98765元。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黃某1已賠償被害人楊某人民幣二萬元,并對余款二萬元進行約定,被害人楊某對黃某1的行為予以諒解;被告人黃某1已賠償被害人龐某人民幣一萬二千五百元,被害人對黃某1的行為予以諒解;庭審前,黃某1已向本院退繳非法獲利人民幣三千四百元。
又查明,本院某第2號刑事判決:同案犯代幫龍、湯某已分別賠償龐某經濟損失12500元,出具諒解書;王某賠償龐某12500元,出具諒解書;代幫龍賠償楊某40000元,出具諒解書;湯某賠償楊某30000元,出具諒解書;王某賠償楊某20000元,出具諒解書。
本院某第3號刑事判決:閆茂楠的家人賠償楊某40000元,楊某對閆茂楠予以諒解;賠償龐某12500元,龐某對閆茂楠予以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戶籍信息、抓獲經過、前科查詢、諒解書兩份、刑事判決書、微信、支付寶流水等書證,被害人龐某、楊某的陳述,證人周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黃某1的供述,同案犯王某、閆茂楠等人的供述,手機檢查筆錄,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1明知他人從事電信詐騙,為謀取非法利益,仍然通過架設固定電話及遠程撥打詐騙電話設備為他人實施詐騙提供幫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黃某1起輔助作用,系從犯。鑒于黃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處罰,已退出非法獲利,并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系從犯,積極履行財產刑處罰,對其可依法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所提與之相同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適當。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黃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對被告人黃某1的違法所得三千四百元,予以追繳(已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春杰
審判員張衛(wèi)群
人民陪審員王繼英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書記員李天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