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311刑初80號
2024年06月04日
案件概述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淮檢刑訴〔2024〕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京樞、被告人陳某某及其辯護人趙莎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2月21日6時56分許,被告人陳某1疲勞駕駛魯G6××**號“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車,沿蚌埠市淮上區(qū)梅橋鎮(zhèn)淝河路由東向西超速行駛至041縣道交叉口闖紅燈通行時,與沿041縣道由北向南行駛進入路口姚某駕駛載有汪某的無號牌“金彭”牌三輪電動車(經(jīng)鑒定為正三輪輕便摩托車)相碰,造成兩車受損,姚某、汪某當場死亡。
2023年12月26日,經(jīng)安徽天平司法鑒定所鑒定認為:陳某1血樣中乙醇含量0mg/100ml。
2023年12月27日,經(jīng)安徽民正司法鑒定所鑒定:送檢的姚某血液中未檢出乙醇。
2023年12月27日,經(jīng)安徽民正司法鑒定所鑒定認為:死者姚某、汪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
2024年1月14日,經(jīng)安徽民正司法鑒定所鑒定認為:1.事故發(fā)生時,無號牌“金彭”牌三輪電動車行駛方向為頭南偏東、尾北偏西。2.事故發(fā)生時,魯G6××**號小型普通客車前部與無號牌“金彭”牌三輪電動車左側發(fā)生接觸碰撞。3.事故發(fā)生時,未檢見無號牌“金彭”牌三輪電動車左轉向燈處于亮起閃爍狀態(tài)。4.魯G6××**號小型普通客車事故發(fā)生時的行駛速度約為75km/h。5.無號牌“金彭”牌三輪電動車事故發(fā)生時的行駛速度約為21km/h。6.被鑒定的無號牌“金彭”牌三輪電動車屬于正三輪輕便摩托車,即屬于機動車。
2024年1月23日,經(jīng)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認定:陳某1承擔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姚某、汪某無責任。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1主動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1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結合本案案情,建議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陳某1有期徒刑三年。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陳某1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被告人陳某1具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認罰,初犯、偶犯,建議對被告人陳某1從輕處罰。
被害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述,本次事故給被害人家某嚴重傷害,應對被告人陳某1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3年12月21日6時56分許,被告人陳某1疲勞駕駛魯G6××**號“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車,沿蚌埠市淮上區(qū)梅橋鎮(zhèn)淝河路由東向西超速行駛至041縣道交叉口闖紅燈通行時,與沿041縣道由北向南行駛進入路口姚某駕駛載有汪某的無號牌“金彭”牌三輪電動車(經(jīng)鑒定為正三輪輕便摩托車)相碰,造成兩車受損,姚某、汪某當場死亡。
2023年12月26日,經(jīng)安徽天平司法鑒定所鑒定認為:陳某1血樣中乙醇含量0mg/100ml。
2023年12月27日,經(jīng)安徽民正司法鑒定所鑒定:送檢的姚某血液中未檢出乙醇。
2023年12月27日,經(jīng)安徽民正司法鑒定所鑒定認為:死者姚某、汪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
2024年1月14日,經(jīng)安徽民正司法鑒定所鑒定認為:1.事故發(fā)生時,無號牌“金彭”牌三輪電動車行駛方向為頭南偏東、尾北偏西。2.事故發(fā)生時,魯G6××**號小型普通客車前部與無號牌“金彭”牌三輪電動車左側發(fā)生接觸碰撞。3.事故發(fā)生時,未檢見無號牌“金彭”牌三輪電動車左轉向燈處于亮起閃爍狀態(tài)。4.魯G6××**號小型普通客車事故發(fā)生時的行駛速度約為75km/h。5.無號牌“金彭”牌三輪電動車事故發(fā)生時的行駛速度約為21km/h。6.被鑒定的無號牌“金彭”牌三輪電動車屬于正三輪輕便摩托車,即屬于機動車。
2024年1月23日,經(jīng)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認定:陳某1承擔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姚某、汪某無責任。
另查明,2023年12月21日,被告人陳某1在事故發(fā)生后撥打報警電話并在現(xiàn)場等待處理,后跟隨民警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
上述事實有經(jīng)質證、確認的受理單、接處警情況登記表、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戶籍信息、違法犯罪記錄查詢結果單、到案經(jīng)過,被告人陳某1的供述和辯解,安徽民正司法鑒定所出具的皖民正司鑒[2023]毒鑒字第155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安徽天平司法鑒定所出具的皖天司毒鑒字[2023]第(195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安徽民正司法鑒定所出具的皖民正司鑒[2023]病鑒字第22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安徽民正司法鑒定所出具的皖民正司鑒[2023]病鑒字第22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安徽民正司法鑒定所出具的皖民正司鑒所[2024]交鑒字第2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出具的第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勘查照片、現(xiàn)場視頻資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辯護人提出從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陳某1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愿意接受處罰,可以從輕處罰。關于被害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提出的相關意見,經(jīng)查,公訴機關指控中已經(jīng)考慮了本案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等情形,并據(jù)此出具相應量刑建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陳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月25日起至2027年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許永
審判員嚴啟璋
審判員孟凡濤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書記員彭少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