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淮南市八公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405刑初42號
2024年06月04日
案件概述
淮南市八公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八檢刑訴〔2024〕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
審判員馬鳳偉獨任審判,于2024年6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茨鲜邪斯絽^(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辯護人許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9月11日20時,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在淮南市八公山區(qū)××路××小區(qū)附近500米內路段開展查緝酒后駕駛行為。22時10分,被告人劉某1駕駛皖DS××**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查緝點,現場交警發(fā)現劉某1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劉某1血液酒精含量為82mg/100ml,隨即將其帶至淮南東方醫(yī)院集團新莊孜醫(yī)院由專業(yè)醫(yī)務人員抽取其體內血液待檢。2023年9月27日,經安徽百友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劉某1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88.13mg/100ml。另查明,劉某1未取得摩托車駕駛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1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劉某1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劉某1曾因危險駕駛罪被追究過刑事責任,在五年內再犯危險駕駛罪應酌情從重處罰。建議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
被告人劉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對公訴機關指控罪名無異議,被告人劉某1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未造成實際損害后果,主觀惡性很小,社會危害性相對較輕,認罪悔罪態(tài)度良好,請求對其從寬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被告人劉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劉某1無證駕駛摩托車,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1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酌情予以從重處罰。辯護人相關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劉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馬鳳偉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書記員李珮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