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404-031
丁某、王某受賄、貪污案
——禮尚往來與受賄犯罪的界分
關鍵詞:刑事 受賄罪 貪污罪 權錢交易 禮尚往來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丁某、王某系夫妻關系。2003年至2019年,丁某利用擔任某中央國家機關副司長、駐上海特派辦副特派員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王某利用擔任某銀行上海長寧支行行長、上海分行營銷四部總經(jīng)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共同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744萬余元,丁某還單獨收受他人44.9萬元。其中,丁某、王某為何某實際控制的公司獲取貸款提供幫助,共同收受何某345萬余元。
被告人王某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某銀行上海分行營銷費用共計 1228.61萬余元(具體事實略)。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丁某、王某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掌握共同收受何某賄賂的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賄事實,王某還主動交待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事實。受賄、貪污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0)滬01刑初26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丁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二、被告人王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三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八十萬元。三、受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貪污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發(fā)還被害單位。一審宣判后,丁某、王某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被告人丁某、王某與何某存在互送財物行為,丁某、王某收受何某345萬余元是禮尚往來還是受賄犯罪。在案證據(jù)反映,雙方互送財物目的并不相同,何某是為了利用丁某、王某的職務便利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解決貸款問題,丁某、王某則是為了利用何某人脈資源解決職務提拔、工作調動等事宜;雙方互送財物時間也不同步,何某從2011年左右開始給予丁某、王某財物,與何某在某銀行貸款的時間一致,丁某、王某從2014年左右開始給予何某財物,與二人請托何某幫忙協(xié)調解決丁某職務提拔問題的時間相吻合;何某給予丁某、王某財物的價值要遠高于丁某、王某給予何某財物的價值,即使雙方存在一定人情往來,當權錢交易與人情往來交織無法明確區(qū)分時,可一并認定為受賄,其他可能存在的因素可在量刑時酌情考慮。故一審作出如上判決。
裁判要旨
受賄犯罪中被告人與行賄人之間存在互送財物的情況,應當根據(jù)雙方互送財物的目的、時間、事由、價值等情況,綜合分析判斷是權錢交易還是禮尚往來。雙方互送財物目的各不相同,時間、事由不具有對應性,被告人收受財物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密切相關,送給行賄人財物與收受財物價值懸殊,不影響受賄性質和犯罪數(shù)額的認定。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5條、第388條
一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0)滬01刑初26號刑事判決(2021年 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