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103刑初102號
2024年03月21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廬陽檢刑訴〔2024〕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0月18日23時32分左右,被告人孫某酒后駕駛皖AF0××**號小型轎車,從本市廬陽區(qū)清源路起,沿清源路由東向西行駛到清源路與龍燈路交口右轉(zhuǎn),后沿龍燈路由南向北行駛至中某小區(qū)地下車庫內(nèi)過道時在車上駕駛室位置睡著,后因車堵路與他人發(fā)生糾紛,其明知對方報警后在現(xiàn)場等待而被民警出警在現(xiàn)場依法查獲,民警將其帶至醫(yī)院提取血樣進行血液酒精含量鑒定后,將其傳喚至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廬陽大隊接受處理。
經(jīng)安徽明德司法鑒定中心對孫某所提取的血液進行檢驗,經(jīng)鑒定,孫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1.6mg/100ml,已達到醉酒駕駛標準。
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受案登記表及立案決定書、駕駛?cè)松矸菁皺C動車信息查詢記錄單、吸毒檢測報告書、酒精呼氣測試單、血樣提取登記表、呼氣和抽取血樣的視頻圖片、車輛行駛軌跡截圖、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及行政處罰決定書、查獲經(jīng)過、被告人孫某的供述、證人李某、沈某的證言、司法鑒定意見書、現(xiàn)場查獲時吹氣、抽血視頻刻錄光盤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孫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構(gòu)成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或減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孫某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人民幣6000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孫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進行審理,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在本案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孫某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在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孫某向本院預繳罰金人民幣6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違反道路安全法規(guī),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應當依法予以懲處。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孫某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xiàn)場等候,應當視為主動投案,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gòu)成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具有悔罪表現(xiàn),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孫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朱江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鐘麗
書記員孫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