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臨泉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1刑初236號
2024年03月21日
案件概述
臨泉縣人民檢察院以臨檢刑訴[2024]19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顧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臨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利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顧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3年2月5日14時許,被告人顧某1(吊銷)酒后駕駛皖K3××**白色眾泰小型普通客車,從臨泉縣鲖城鎮(zhèn)連莊村委會小顧莊家中出發(fā),行駛至鲖城鎮(zhèn)符莊村委會王土樓王某某家中,二人因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后王某某報警。民警在處置過程中,發(fā)現(xiàn)顧某1涉嫌飲酒駕駛機動車。經(jīng)安徽中天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顧某1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0.5mg/100ml,系醉酒駕駛。據(jù)此,建議對被告人顧某1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被告人顧某1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并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顧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顧某1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相對不起訴,應予以從重處罰;其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xiàn)場等候,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從輕處罰,且自愿認罪認罰,本院決定對其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顧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從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于偉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張冰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