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4刑初32號
2024年03月21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烈檢刑訴(2024)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施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尹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施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3月以來,被告人施某下載了緣歡app,并注冊成為該平臺的女聊手。施某隱瞞自己真實身份,冒充平臺“女用戶”,根據男性被害人使用該平臺的目的扮演各種角色,謊稱可與被害人線下見面、談某、結婚等,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借助平臺設置的充值付費兌換金幣才能發(fā)文字、語音、視頻提升親密度的方式,誘騙被害人不斷充值消費,騙取資金由平臺、女聊手按比例分成。施某利用該種方式共騙取譚某等439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55011元,違法所得18928元。2023年9月5日,被告人施某向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主動退繳違法所得20000元。
公訴機關提交了書證、被害人陳述、遠程勘驗工作記錄、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施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手機網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計人民幣55011元,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施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施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減輕處罰;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施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3年3月以來,被告人施某下載緣歡app,并注冊成為該平臺的女聊手。施某隱瞞自己真實身份,冒充平臺“女用戶”,根據男性被害人使用該平臺的目的扮演各種角色,謊稱可與被害人線下見面、談某、結婚等,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借助平臺設置的充值付費兌換金幣才能發(fā)文字、語音、視頻提升親密度的方式,誘騙被害人不斷充值消費,騙取資金由平臺、女聊手按比例分成。施某利用該種方式共騙取譚某等多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55011元,違法所得18928元。2023年8月1日,施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同日,施某主動向公安機關繳納暫扣款20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歸案經過、前科情況核查表、扣押清單、說明、緣歡app服務器賬戶信息、聊天記錄、交易流水、深圳樂聊公司服務器數據截圖、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書證;被害人譚某陳述;緣歡app服務器數據遠程勘驗工作記錄;被告人施某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施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絡,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施某在詐騙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施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施某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施某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可以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施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暫扣款沖抵罰金,剩余罰金人民幣八千九百二十八元已預繳。)
二、對被告人施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已退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旭
審判員王桂倩
人民陪審員張秀娟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朱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