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楊某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二審裁定書
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3)皖12刑終584號
2024年03月21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阜南縣人民法院審理阜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李某某、楊某犯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一案,于2023年6月27日作出(2023)皖1225刑初259號刑事判決,判決: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二、被告人楊某犯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三、對被告人李某某、楊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十三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宣判后,原審被告人李某某、楊某不服,分別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阜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雪梅出庭履行職務(wù),上訴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仇榮慶、梅肖瀟,上訴人楊某及其辯護人楊爍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判部分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一、撤銷安徽省某人民法院3某第2號刑事判決;
二、發(fā)回安徽省某人民法院3重新審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梅
審判員周東
審判員王剛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宋紅銳
書記員韓玉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