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碭山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1刑初114號
2024年03月21日
指控事實
2024年1月13日1時6分,被告人劉某1酒后駕駛車牌號皖L6××**白色雪佛蘭牌小型轎車,行駛至碭山縣碭城鎮(zhèn)人民路與東升路交叉口西100米處時被碭山縣xxx民警查獲?,F(xiàn)場經(jīng)酒精測試儀測試,結果為129mg/100ml,后被民警帶至碭山縣人民醫(yī)院抽血送檢。經(jīng)安徽永泰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劉某1送檢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73.67mg/100ml。
被告人劉某1于2024年1月18日被傳喚至碭山縣xxx接受訊問,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劉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劉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2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冬梅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董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