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宿松縣人民法院
(2024)皖0826刑初65號
2024年03月22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宿松縣人民檢察院以宿檢刑訴[2024]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3月19日、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宿松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柴先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田某某及其辯護人桂瑤瑤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宿松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0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田某1三次在宿松縣城盜竊他人車輛,盜竊價值2796元。具體是:
1、2023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田某1來到宿松縣××鎮(zhèn)××附近,將被害人胡某停放在老臺農(nóng)門口的一輛藍色電瓶車推至對面街道準備盜走。后因自己精力不足,當天未盜走,第二天田某1準備將該車盜走時,發(fā)現(xiàn)該車已不見了。經(jīng)鑒定該車價值1530元。
2、2023年11月6日下午2時許,被告人田某1來到宿松縣××鎮(zhèn)××,將被害人甘某停放在××××期××棟××單元門口的銀灰色本田摩托車盜走。經(jīng)鑒定該車價值766元。
3、2023年11月15日下午3時許,被告人田某1來到宿松縣××鎮(zhèn)××路,將被害人陳某停放在東升汽修廠門口的一輛藍色電瓶車盜走。經(jīng)鑒定該車價值500元。
公訴機關針對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本院移交了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jié)論、辨認筆錄等證據(jù)材料。被告人田某1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據(jù)此認為,被告人田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田某1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建議判處被告人田某1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被告人田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jù)、罪名及程序沒有異議且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田某1系坦白;2、自愿認罪認罰;3、積極退贓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建議對被告人田某1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3年10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田某1三次在宿松縣城盜竊他人車輛,盜竊價值2796元。具體是:
1、2023年10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田某1來到宿松縣××鎮(zhèn)××附近,將被害人胡某停放在老臺農(nóng)門口的一輛藍色電瓶車推至對面街道準備盜走。后因自己精力不足,當天未盜走,第二天田某1準備將該車盜走時,發(fā)現(xiàn)該車已不見了。經(jīng)鑒定該車價值1530元。
2、2023年11月6日下午2時許,被告人田某1來到宿松縣××鎮(zhèn)××,將被害人甘某停放在××××期××棟××單元門口的銀灰色本田摩托車盜走。經(jīng)鑒定該車價值766元。
3、2023年11月15日下午3時許,被告人田某1來到宿松縣××鎮(zhèn)××路,將被害人陳某停放在東升汽修廠門口的一輛藍色電瓶車盜走。經(jīng)鑒定該車價值500元。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被告人田某1于2023年11月16日在××街道××花園××棟××單元××室內(nèi)被現(xiàn)場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被告人田某1在偵查階段退賠了被害人的全部損失并取得兩名被害人的諒解。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田某1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田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田某1退賠了被害人的損失且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諒解,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田某1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被告人田某1有犯罪前科,可以從重處罰。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根據(jù)被告人田某1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決定對被告人田某1予以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田某1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執(zhí)行期限本院另行確定。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甘百松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松梅
書記員蔡青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