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蕭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2刑初160號
2024年03月22日
指控事實
2024年1月2日18時許,被告人杜某飲酒后駕駛皖L5××**號小型轎車行駛至蕭縣黃口鎮(zhèn)朱閣路段,追尾被害人孫某駕駛的滬GA××**(魯P××**)號重型半掛車輛發(fā)生事故。蕭縣交警黃口中隊民警出警后將杜某當(dāng)場查獲。經(jīng)呼氣式酒精檢測,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0mg/100ml。經(jīng)司法鑒定,被告人杜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1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告人杜某于2024年1月13日經(jīng)蕭縣交警黃口中隊民警傳喚到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杜某賠償孫某修理費等費用合計1500元,取得了孫某的諒解。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五百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杜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
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并負(fù)事故全部責(zé)任,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杜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rèn)罪認(rèn)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賠償被害人孫某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了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所述,對被告人杜某予以從輕處罰。
法律
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某部、司法部關(guān)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條第(一)項。
判決
結(jié)果
被告人杜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五百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yù)繳。)
權(quán)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侯永猛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馬雪晴
書記員王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