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蕭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2刑初155號
2024年03月22日
指控事實
2024年2月16日22時2分許,被告人夏某某酒后駕駛蘇C5××**號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蕭縣某村路段,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呼氣式酒精檢測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5mg/100ml。后經(jīng)安徽公信司法鑒定所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5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五百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夏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
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rèn)罪認(rèn)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綜上所述,對被告人夏某某予以從輕處罰。
法律
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判決
結(jié)果
被告人夏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五百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yù)繳。)
權(quán)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侯永猛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馬雪晴
書記員王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