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90號
2024年03月25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貴檢刑訴〔2024〕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202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劉緯綸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7月,被告人劉某某明知他人轉移非法資金,仍于2023年7月9日來到山東省膠州市,將自己的身份證、手機、一張中國交通銀行的銀行卡(尾號為2723)提供給他人用于接收、轉移非法資金。過程中,劉某某在現(xiàn)場等待并提供“刷臉”幫助對方實施轉賬。2023年7月9日至10日,劉某某提供的交通銀行卡流入資金67萬余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后被轉移,劉某某獲利2000元。經(jīng)查,該張交通銀行卡關聯(lián)到電信網(wǎng)絡詐騙案件六起,被害人孫某、馬某、鄧某、黃某、趙某、張某被他人詐騙的錢款共計211713元流入該卡后被轉移。
案發(fā)后,劉某某系公安民警抓獲歸案,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繳違法所得2000元,自愿退賠被害人孫某17000元損失。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戶籍信息、劉某某名下銀行卡交易流水、前科查詢記錄等書證,被害人孫某、馬某、鄧某、黃某、趙某、張某的陳述,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微信轉賬圖片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指控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認罪認罰、系從犯、具有坦白情節(jié)。公訴機關量刑建議為,對劉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幫助提供銀行卡予以接收轉移,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某與他人共同故意犯罪,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予以從輕處罰;其具有坦白情節(jié),予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理;已退出違法所得,并退賠部分被害人損失,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劉某某退出的違法所得2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陶林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王庭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