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阜南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5刑初168號
2024年03月25日
案件概述
阜南縣人民檢察院以南檢刑訴〔2024〕1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杜某1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實行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文達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杜某1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3年1月15日20時許,被告人杜某1同杜某2、杜某3、杜某4、杜某5等人在阜南縣××飯店共同吃飯,席間杜某1先后使用一次性杯子飲用白酒一杯及啤酒兩瓶。飯后,杜某1駕駛車牌號為皖KB××**號小型轎車載帶杜某2返家途中被布控民警查獲。經(jīng)呼氣式酒精檢測存在酒駕情形,繼而在抽取其靜脈血樣鑒定后得出其駕乘機動車期間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72.4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出示了相關(guān)證據(jù)。據(jù)此,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杜某1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被告人杜某1認罪認罰,公訴機關(guān)建議對被告人杜某1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四千五百元,根據(jù)社區(qū)矯正情況可依法適用緩刑。
被告人杜某1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1醉酒駕駛機動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負刑事責任。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杜某1犯危險駕駛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1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被告人杜某1主動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杜某1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對其適用緩刑。為懲治犯罪,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國家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杜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零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四千五百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完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余亞東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江瑩瑩
書記員冷冰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