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1刑事二審刑事裁定書
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08刑終49號
2024年03月25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某人民法院3審理太湖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田某1、劉某2、余某4、季某5、趙某3、姚某6、陳某7、汪某8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23年12月7日作出某第2號刑事判決。宣判后,被告人田某1、劉某2、余某4、季某5、趙某3不服,提出上訴;太湖縣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本院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田某1、劉某2、余某4、季某5、趙某3申請撤回上訴;安徽省安慶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太湖縣人民檢察院抗訴不當,決定撤回抗訴。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田某1、劉某2、余某4、季某5、趙某3撤回上訴、安慶市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準許上訴人田某1、劉某2、余某4、季某5、趙某3撤回上訴;
二、準許安徽省安慶市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
安徽省某人民法院3某第2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徐慶華
審判員方國松
審判員王濤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周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