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某1、江XX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黟縣人民法院
(2024)皖1023刑初17號
2024年03月27日
指控事實
2024年2月6日晚,被告人江某2和朋友在家中吃飯并飲酒。當日19時57分許,被告人江某2酒后駕駛皖J8××**號小型普通客車沿黟縣碧陽大道行駛至黟縣大鳳公社門口附近路段時,被黟縣XX局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民警對被告人江某2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值為168mg/100mL遂依法將其帶至黟縣人民醫(yī)院提取血液樣本。經(jīng)安徽公立司法鑒定所鑒定,江某2血液樣本中的乙醇含量為157.1mg/100mL。
指控
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
建議
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五百元。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江某2對起訴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
查明
事實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同起訴指控一致。
判決
理由
被告人江某2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以懲處。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江某2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公訴機關(guān)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值班律師提出的相關(guān)從輕、從寬處罰的意見可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江某2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五百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征軍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周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