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銅陵市郊區(qū)人民法院
(2024)23號
2024年04月02日
被告人謝某,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4082319********,X族,小學肄業(yè),務農(nóng),戶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安徽省銅陵市郊區(qū)××鎮(zhèn)××村××組××號。
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3月13日被銅陵市XX局郊區(qū)分局取保候?qū)?。指定辯護人劉盼,安徽眾佳律師事務所主體詳情律師。公訴機關(guān)指控情況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4年2月29日15時許,被告人謝某酒后駕駛皖B5××**號小型轎車行駛至銅陵市郊區(qū)××鎮(zhèn)××村××組路段時,被民警發(fā)現(xiàn)其身上有酒味,后民警將其帶到陳瑤湖鎮(zhèn)派出所并通知交警。
交警隊被告人謝某進行酒精呼氣檢測,結(jié)果為157mg/100ml,隨后將其帶至銅陵市中醫(yī)院抽取靜脈血。
經(jīng)安徽公立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謝某的送檢血樣中乙醇含量平均值為186.9mg/100ml,達到了醉酒駕駛的標準。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意見
被告人謝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進行審理,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其辯護人提出其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的從輕情節(jié)。判決理由
被告人謝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謝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能夠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預繳罰金保證金,依法對其從寬處理。
一審法院認為
辯護人關(guān)于謝某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及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納。
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謝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在判決生效后繳納。
)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審判員汪云鵬
審判人員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陶頔
書記員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