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宿松縣人民法院
(2024)皖0826刑初84號
2024年04月03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宿松縣人民檢察院以宿檢刑訴﹝2024﹞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4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宿松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方唐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宿松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2月8日晚上,被告人黃某1在宿松縣××羊佬館飯店內(nèi)吃飯時飲酒,飯后,黃某1駕駛號牌為皖H0××**的小型轎車從東北新城羊佬館飯店往松滋北路的家中行駛。20時34分許,行駛至宿松縣××路××路交叉口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現(xiàn)場查獲。2023年12月14日,經(jīng)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鑒定,黃某1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61.48毫克/100毫升。
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書證、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檢查筆錄等證據(jù)。據(jù)此認為,被告人黃某1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yīng)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1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并建議對被告人黃某1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被告人黃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和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一審法院查明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1犯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黃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甘百松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書記員蔡青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