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蕭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2刑初208號
2024年04月07日
指控事實
2024年1月27日15時許,被告人陳某某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機動三輪車由北向南行駛至蕭縣某鎮(zhèn)徐瓦房路段時,與王某某駕駛的由南向北行駛的三輪電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電動車乘員趙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鑒定,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4mg/100ml。蕭縣某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陳某某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人陳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陳某某賠償了王某某損失并取得趙某法定代理人的諒解。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十五天,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五百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陳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
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無牌車輛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并負事故全部責任,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與被害人已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所述,對被告人陳某某予以從輕處罰。
法律
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某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條第(一)、(三)項。
判決
結(jié)果
被告人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天,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五百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
權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侯永猛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馬雪晴
書記員王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