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705刑初85號
2024年04月08日
案件概述
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3年9月27日被銅陵市公安局銅官分局取保候?qū)彙^q護人查芹芳,銅陵市銅官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銅官檢刑訴〔2024〕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晚露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審判員汪晴霞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姜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晚露及其辯護人查芹芳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9月9日21時50分左右,被告人陳晚露飲酒后駕駛皖GB××**號小型轎車從銅陵市綠源大市場出發(fā),沿銅陵市銅官區(qū)天山大道、翠湖一路行駛,至翠湖一路南方公司門前路段時被執(zhí)勤交警查獲。
經(jīng)安徽公立司法鑒定所鑒定,陳晚露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73.9mg/100mL。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晚露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2023年10月2日陳晚露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案件得以偵破。公訴機關提供了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等書證;被告人陳晚露的供述與辯解;安徽公立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等證據(jù)材料,認為被告人陳晚露的行為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
到案后被告人陳晚露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經(jīng)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xiàn),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晚露拘役一個月零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提請本院依法判處。被告人陳晚露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同意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晚露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事實清楚、罪名成立。
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經(jīng)查證屬實,系立功,依法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
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一審法院認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陳晚露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零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審判員汪晴霞
審判人員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書記員潘頡

